文号 | 宜政办发[2016]92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08-09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由市农林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积极应对动物疫病发展变化,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成效,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属地负责制
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主要包括:对重大动物疫病全面实行日常防疫;与重点管理对象(协防员、自免场等相关单位)及时签订各类工作责任状(合同);按时完成市农林局下达的各项突击性动物防疫工作,并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免疫台账、防疫物资管理台账、消毒台账、责任状、监管记录等),规范上报各类业务报表。具体如下:
1、生猪免疫:对生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强制免疫。符合防疫条件的规模场自繁仔猪,由养殖场实行自免,轧好免疫耳标,并记录好养殖档案,乡镇要每月进行一次监管,同时做好监管记录。本镇(街道)其余养殖户自繁仔猪,由各镇(街道)组织人员实施免疫,原则上要求在阉割时进行猪瘟、口蹄疫一免和母猪补免,并按照规定间隔时间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二免,每次免疫结束应填写好养殖户免疫证和防疫人员免疫台账,两次免疫结束后生猪必须轧有免疫耳标,市级免疫劳务费发放标准:口蹄疫一免0.5元/头、口蹄疫二免1.0元/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0.5元/头。外镇(街道)购入的生猪,各镇应查验其检疫证明,对附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应收取其检疫证明进行存档;对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应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并由各镇(街道)对生猪重新进行免疫,免疫结束后应加轧免疫耳标,对按规定查处、重新免疫到位的可按照以上市级劳务费发放标准享受市级补贴。
2、家禽免疫: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农村散养禽(单批数量100羽以下),实行春秋两季普防,由各镇(街道)组织人员实施免疫。小规模养禽户(单批数量100羽以上),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常年免疫,并建立免疫台账,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实施免疫或由养禽户自免,各镇(街道)应分类做好汇总统计,并对自免养禽户每月进行一次监管。对由乡镇组织人员实施家禽免疫的,由市级按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经费预算和全市免疫家禽数量核算后予以适当免疫劳务补贴。大中型规模养禽场(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存栏5000羽以上),由养禽场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自免,并记录好养殖档案;各镇(街道)要每月进行一次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3、牛免疫:对牛O型、亚洲Ⅰ型、A型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农村散养牛(存栏50头以下),实行春秋两季普防,由各镇(街道)组织人员实施免疫,市级免疫劳务费发放标准:5元/头•次。规模养牛场(存栏50头以上),由养牛场实行自免,并建立养殖档案,各镇(街道)要每月进行一次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4、羊免疫:对羊O型、亚洲Ⅰ型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农村散养羊(存栏100头以下),实行春秋两季普防,由各镇(街道)组织人员实施免疫,市级免疫劳务费发放标准:口蹄疫0.5元/头•次、小反刍兽疫0.5元/头。规模养羊场(存栏100头以上),由养羊场实行自免,并建立养殖档案;各镇(街道)要每月进行一次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
5、其它疫病的免疫:主要包括羊痘、狂犬病,对农村散养畜禽,原则上由各镇(街道)结合春秋两季突击行动组织实施;对规模养殖场,原则上由养殖场实行自免。
如规模养殖场不按责任状(合同)规定进行自免,经两次劝告无效的,各镇(街道)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73条规定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养殖场承担,并可对养殖场进行处罚;或者发放告知书,由规模养殖场签收,如规模养殖场不签收,可由村干部或邻居在现场签字后备案,出售报检时可直接回复不符合检疫合格条件,同时要追踪查处收购经营者;一旦出现疫情,必须依法予以强制扑杀,各镇(街道)可不予以补偿。
二、切实加强市级监管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全面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1、监督管理内容:重点检查各镇(街道)的免疫台账、防疫相关资料、强制免疫疫病具体实施情况、自免场防疫规定落实情况、各类动物防疫相关报表报送情况。
2、监督管理方法:平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和暗访、检查和抗体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
3、奖惩措施:①市动监所每查出一起免疫不到位的情况,扣免疫劳务费100元;每批次抗体监测不合格,扣免疫劳务费200元;动物防疫相关报表虚报、漏报、迟报,每次扣免疫劳务费100元。②按照集中考核检查结果核发免疫劳务费,各类强制免疫疫病的有效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的,按实际数发放免疫劳务费;不足90%的,同比例扣减免疫劳务费。③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使用耳标、疫苗等行为的,将依法立案从重处罚。④每月向各镇(街道)监督分所通报检查结果,对存在整改项目但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将向各镇(街道)政府通报。⑤对按时完成市级采样送样任务的,由市根据其采送样数量予以适当补贴。⑥对规模养殖场自免工作到位,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市按照其养殖规模予以适当补贴。⑦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如镇(街道)相关工作不到位,扣免疫劳务费1000元/起。⑧市动监所每年年底将考核结果汇总后通报各镇(街道)政府,对工作优秀的将予以奖励。
三、健全完善经费保障
主要包括强制免疫经费、代作免疫劳务费和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强制免疫经费:强制免疫疫苗及免疫耳标所需经费由市及市以上财政承担,免疫劳务费由市、镇两级按1:1比例配套发放,获得财政免疫劳务费补贴的,不得再向养殖户收取强制免疫劳务费用。
2、代作免疫劳务费:具体结算方式由市农林局与各镇(街道)衔接,如应实行自免的养殖场要求乡镇组织实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免疫的,可按照猪羊2元/头•次、牛5元/头•次、禽0.2元/羽•次的标准收取免疫劳务费。
3、重大动物疫情扑杀补偿标准:一旦发生动物疫情,为减轻养殖户负担和镇级财政压力,对养殖户因疫情强制扑杀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宜政发[2003]104号)文件规定,由市及市以上财政承担80%,养殖户承担20%,各镇(街道)只承担扑杀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对拒不执行防疫规定而导致疫情扩散的扑杀费用,市级政府一律不承担。
各镇(街道)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监管,全面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