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6]76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9-0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兴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0日
宜兴市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苏政传发[2014]133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下达江苏省2015年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任务的通知》(苏建村[2015]400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全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保障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更加有效的保护生态水资源环境。
(二)目标任务。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省住建厅下达我市的146户以船为家渔民上岸任务,实现改善以船为家渔民的居住条件、完成上岸安居,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调研摸底,我市渔民上岸安居项目主要分布在丁蜀镇、徐舍镇、官林镇、和桥镇、高塍镇、杨巷镇、宜城街道、屺亭街道8个责任镇(街道)。
二、基本原则与安置方式
(一)基本原则
1、渔民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尊重渔民意愿,不搞强制推动。加强宣传发动,完善扶持政策,有效调动渔民上岸安居积极性。厉行节约,防止大拆大建和搞形象工程。
2、地方为主,统筹推进。责任镇(街道)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市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实施单位优先选择就地就近地块,方便渔民上岸后继续作业或重新择业,保障渔民上岸后的生产生活。
3、资金自筹,适当补助。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民自筹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市、镇政府配套投入,将安居工程地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有效整合相关项目资源,保证政策实施效果。
4、阳光操作,公平公正。周密细致地做好渔民身份认定、登记、住房和渔船情况审核,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扶持政策、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安置方式。以船为家渔民以“水上生产、岸上居住、逐步转产、脱贫致富”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渔民为主、就业为先”的方向,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渔民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1、购房安置。购买城镇余量拆迁安置房、普通商品房;购置城镇二手房或其它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渔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或保障性限价商品房。
2、建设安置。责任镇(街道)政府统一规划、审批,镇(街道)统筹建设安置房屋或交由渔民自建。
3、租赁安置。租住户籍所在地镇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村民自建房等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渔民,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公房。
三、补助政策与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照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0月31日前登记在册、自愿上岸安居的渔民,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近五年来从事专业捕捞的渔民且持有合格的捕捞许可证及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证书者;二是无自有住房;三是岸上无宅基地、无农村承包土地;四是没有享受过我市太湖住家船整治、城区河道住家船整治、镇区河道住家船整治等任何一项渔民住家船整治补助政策。补助对象须通过村(社区)、责任镇(街道)、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三级审核、两次公示。
(二)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无房户、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50%予以配套;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上岸渔民按省级财政补助标准补助。综合各级补助资金,具体补贴类型和标准如下:
1、购房渔民。无房户、临时房户购买房屋后,凭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领取购房补助4万元(包括中央财政2万元,省财政1万元,市财政1万元)。
2、建房渔民。在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渔民提出自建申请,经责任镇(街道)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工程验收后,自建补助资金以审计结果为准,其中自建每户最高领取4万元(包括中央财政2万元,省财政1万元,市财政1万元)。
3、租房渔民。针对以船为家渔民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购房的家庭,提出申请并经责任镇(街道)政府审核批准,凭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无房户、临时房户按租金分年度领取合计3万元租赁补贴(包括中央财政2万元,省财政1万元)。
(三)补助依据。符合条件的渔民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供户主名下银行账号、开户行以及以下材料之一:
1、购房渔民。在城镇购买拆迁安置房、普通商品房及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渔民的渔民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30%)票据,并经责任镇(街道)政府确认的材料;购买二手房或其它房源的渔民提供购房合同、契税发票以及市公证处证书等相关材料。
2、建房渔民。自建房屋的渔民提供经责任镇(街道)政府审批的相关材料及市领导小组出具的验收合格认定材料。
3、租房渔民。租住市场房源居住的渔民需提供责任镇(街道)政府审核同意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宜兴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村(居)证明等相关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公房居住的渔民提供市住房局审批同意材料、公租房或公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四)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规范资金使用途径,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渔民上岸专项资金。经村(社区)、责任镇(街道)政府、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级审核后,补助资金从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到市住房局,由市住房局分配资金。通过购房或建设两种方式上岸安置的渔民,市住房局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到渔民个人账户中;通过租赁方式上岸安置的渔民,租赁补贴每年经责任镇(街道)及市领导小组审核后,以获得补助资金总额除以年租金金额为使用期限(租赁合同年租金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水平,每年租赁家庭租金补助金额最高6000元),市住房局每年8月份拨付当年补助租金到渔民个人账户,发完为止,如遇租房渔民购买房屋,由渔民提供相关材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符合上岸安置条件的渔民家庭数量增加,超过省厅下达的146户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住房局、财政局协商后向市政府汇报以确定补助资金来源渠道,原则上新增渔民家庭享受统一安置补助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2-6月)。
责任镇(街道)通过会议、横幅、广播、公示栏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让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家喻户晓,便于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5月下旬召开责任镇(街道)及相关部门专题部署会议,下达目标任务。
(二)申请审批阶段(2016年7月)。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民申请、村(社区)推荐、镇(街道)审核、市级审批。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责任镇(街道)政府要与经审批符合条件的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并征得渔民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1、渔民个人申请。符合上岸条件的家庭,由渔民自愿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捕捞证、船舶证、渔船照片、房产证明等材料。放弃安置的渔民,由渔民书面提出并签字,由责任镇(街道)上报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2、社区评议公示。村(社区)委员会接到渔民申请后实地查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3、乡镇入户审核。责任镇(街道)政府组织人员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后报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级审批公示。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渔民补助资格核查工作,并按20%比例入户抽检,审核结果在责任镇(街道)及村(社区)张榜公示,同时在《宜兴日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船只情况、上岸方式及补助标准等,确保阳光操作,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8月)。
明确上岸方式,签订安置协议。经责任镇(街道)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确定渔民上岸方式,由责任镇(街道)政府与渔民签订协议。渔民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实施上岸,否则视为违反协议规定,不给予相应补助。
1、采取购房安置方式。渔民自主选择或镇(街道)政府推荐购买房源,于8月10日前将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等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交责任镇(街道)政府审核;责任镇(街道)政府于8月15日前将通过审核确认的名单及材料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2、采取建设安置方式。8月中旬完成建设任务,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8月下旬完成房屋分配、验收工作,组织渔民乔迁入住。
3、采取租赁安置方式。渔民自主选择租赁房源,于8月10日前将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交责任镇(街道)政府审核;责任镇(街道)政府于8月15日前将通过审核确认的名单及材料统一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四)验收迎检阶段(2016年8月)。
1、组织检查验收,发放补助资金。8月中旬,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对责任镇(街道)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或安置情况进行验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核实购房、建设或租赁情况;8月下旬,由市住房局集中发放渔民上岸补贴资金;并于8月下旬,迎接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
2、完善档案管理,完成信息录入。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民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捕捞生产和居住兼用船、房屋(原居住房及现居住房)的照片等材料。渔民档案表按照全国以船为家渔民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严格执行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渔民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住房局、农林局、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公安局、规划局、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和责任镇(街道)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局,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责任镇(街道)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责任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住房局:负责牵头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对申请住房保障的渔民做好相关审核分配工作,负责违规举报的受理和核查。
农林局:负责牵头渔民上岸资格审查、出具资格认证及上岸渔民渔船改造工作,参与渔民上岸工程验收,负责租赁房屋渔民的后续核查工作。
建设局:负责集中安置安居项目工程建设的指导与质量安全巡查、指导、监督等工作。
发改委:负责安置区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申报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牵头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组织竣工验收。
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性资金,保证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
国土局:负责安排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保障供给,并做好渔民安居用房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渔民的户籍、人口的审核工作以及户籍迁移,防止突击分户现象发生,协助做好渔民上岸工作中维稳工作。
规划局:负责安置区的规划的审核、审批工作,并配合做好专业渔港的规划选址工作。
人社局:负责按规定落实渔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险,做好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渔民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和生活困难保障范围。
教育局:负责按属地原则,确保适龄渔民子女全部就近入学。
审计局:负责对渔民上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责任镇(街道)政府:负责具体渔民上岸安居项目的实施,包括辖区内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征地拆迁、项目建设,以及与渔民签订安置协议、购房结算、住房分配和协助渔民上岸补贴申领、公示公告等工作,并统筹落实渔民上岸后续核查、社会保障等工作。要按照“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的要求,负责建立及完善渔民档案。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责任镇(街道)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将定期组织督查验收,保障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序推进、顺利完成。
附件:宜兴市2016年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目标任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