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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时间:2016-07-21 17:01:40 浏览次数: 113300228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6-05207 生成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10)15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房屋,住宅,市场秩序 分类词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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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宜政发(2010)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精神,现就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围绕“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全覆盖,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有保障”的目标,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着力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实现“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市政府加大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引导,鼓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镇政府)及社会经济组织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与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我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计划、分步骤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保障对象。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投资建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镇、街道和园区,由当地政府、社会经济组织或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分类指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行为。

  4、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集中开发、就近选址、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要求,建设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镇、街道、园区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安全、文明、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建设管理

  1、建设主体。宜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重点负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部分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通过直接投资、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投资或者相互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成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面向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2、项目立项。各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市住房局签署意见后向市发改委报批立项。

  3、土地供应。国土部门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

  4、项目规划。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既要充分衔接好城镇、园区总体规划,又要考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生活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分布,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5、建设标准。提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成套建设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提供给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多人间、单人间、单室套、两室套为主,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可适当放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整个住宅小区的整体建设水平。

  6、配套建设。条件成熟的地区,要按照住宅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规划建设要求,与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路灯、有线电视、通讯、邮政、安全技防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签订相关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合同,按规定建设到位并组织验收。

  公共租赁住房要进行基本室内装修,具备直接入住条件。

  7、验收备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各相关部门验收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

  8、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变用途,严禁任何单位或组织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9、物业管理及维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对室外卫生、小区环境、安全设施和房屋建筑等进行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保持良好的租住秩序和居住环境。

  10、租赁管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规定负责各自房屋的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确定并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只可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

  三、政策支持

  1、资金筹措。市财政要保证年度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到位。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是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平台,通过公积金贷款或向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镇政府要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投入,鼓励各类企业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府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入股、以土地入股或提供优惠并将优惠部分作价入股等方式和企业及社会经济组织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土地供应。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面向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3、税费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奖励补贴。市政府将对各镇政府或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评定等级,年终根据相应等级给予奖励补贴。

  四、组织领导

  1、强化责任。市住房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扎实推进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用事业、税务、物价、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2、机构组建。各镇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快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3、目标考核。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措施,把各镇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真正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得到住房改善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