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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时间:2016-07-21 16:50:52 浏览次数: 113689393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6-05203 生成日期 2016-07-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1999]3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二)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房屋,住宅,市场秩序 分类词 城乡建设,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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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政办发[199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环科园、开发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宜兴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市房改办联系。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宜兴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住房的交易流通,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房改办“关于对《宜兴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批复”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职工根据市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交易行为包括买卖、赠与、交换、抵押等。

   第三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户口已冻结的; 

     (二)职工另有公有住房租用的;

   (三)校园、厂矿区及军营内的(本单位职工购买的除外);

  (四)购房职工与原住房产权单位有约定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购买的;

   (六)有市房改办确认的其他不能上市交易情形的。

    第四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买卖双方应按下列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一、卖方:

   1、土地收益金:以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1999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l490元)与卖方夫妇中职级(职称)较高者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作为卖方家庭的住房货币量。售房款低于或等于职工家庭应享受的住房货币量的,免缴土地收益金:高于家庭应享受的住房货币量的,其高出部分按l0%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时收取;

   2、上市交易准入审批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审批费标准为50元/起,由市房改办收取;

   3、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服务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变更服务费标准为50元/起,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取;

   4、交易服务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服务费标准为50元/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二、买方:

   1、按房价的4%缴纳契税,同时政府给予l%的补贴。契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交易手续时代征;

   2、《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费,标准为50元/起,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取;

   3、《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费及综合服务费,标准为200元/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五条  己购公有住房产权交换的,以提供交换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售房款,等价外的差额部分按第四条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程序:

   (一)出售人向市房改办提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准入”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已购公有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夫妇双方无租用公有住房的证明、产权共有人及同住成年人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等。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上市交易“准入”条件的-由出售人填写《宜兴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同意其上市交易;

   (二)出售人持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至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成交价格申报。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成交房价明显偏低的,由本市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三)买卖双方自愿买卖成交后3个月内,同时向巾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四)买卖双方在办理完成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上市出售的,买卖双方可以凭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在办完过户手续后的30日内直接到市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以其他合法方式转移(非交易行为)给他人时,仍需按规定到市房改办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随住房产权的转移而转移。

   第九条  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用住房。

     第十条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私自成交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必须向市房改办申报,补办“准入”审批手续。未经市房改办“准入”审批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产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市房改办应认真做好全市职工住房状况的普查工作,建立规范的职工住房档案,完善电脑查询系统,严格把好上市交易“准入”关。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设立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门窗口,提供住房信息、咨询、评估、中介等服务,做好服务和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将不允许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l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