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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上调
来源:中国宜兴
日期:2016-07-04 15:33:00
浏览次数:465
索引号 | 014046317/2016-02062 | 生成日期 | 2016-07-04 | 公开日期 | 2016-07-0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城乡建设,综合 | 分类词 | 房屋,住宅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上调 |
从7月1日起,我市对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变为1630元,上限从16700元上调为18000元。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决定。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按照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自本月起调整为18000元,最低限额仍按上年度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确定。在缴存比例方面,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12%,企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8%至12%幅度内确定。根据上调后的基数和比例推算,从本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金额最高将不超过4320元/月、最低不低于262元/月。
该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各缴存单位应于7月底前完成基数调整,对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调整基数;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填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