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6-07-01 09:39: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6-09-27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宜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推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从依法管理、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务信息资源归市政府所有,各行政机关应当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并负责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接口开发维护、前置机的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共享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由财政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

第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各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搭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标明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该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根据保密级别、需求程度、服务范围等因素,可分为无条件共享、条件共享两种类型。

第八条 无条件共享类为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如法人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等;

第九条 条件共享类为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影响行政执法和机关正常办公的信息。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加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确保目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效性。

第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事先应经过本单位的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和需求发生变化时,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采集信息,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按国家、地方、行业数据元标准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各行政机关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同部门之间提供的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时,由市经信委会同各提供信息部门共同核实处理,确保信息的同一性。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有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能需要的信息,也有责任提供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的信息。非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各行政机关之间可自行协商信息资源共享事宜,也可将共享需求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有偿服务、商业用途等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不得转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条件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市经信委牵头与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共同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电子政务网络,通过数据交换前置系统,保证本部门信息数据与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对接,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和应用。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保密局、公安局等部门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的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并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加强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并由专人负责本部门数据库、数据交换前置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落实网络安全、病毒防范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经信委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接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相关数据库应当进行异地备份,确保信息安全、可靠、完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逐步实现全过程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政府机关年度工作考核项目。市经信委每年定期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实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由专人(本单位首席信息主管CIO)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市经信委和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市经信委应当会同本级监察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信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