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6-07-01 09:37: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6-09-27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创新和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现下发《宜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指导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为核心,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抓手,以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为载体,通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向好。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和人员密集的旅游、商贸、娱乐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多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企业经济利益等挂钩,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新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手段。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开承诺,接受监督。企业通过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承诺的方式,做到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企业自身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接受各方监督。

(二)分类管理,奖优罚劣。各镇(园区、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分类定级,并按照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等级状况,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激励和制约。

(三)失信警示,公开曝光。将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或者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启动诚信警示程序;情况严重的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由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曝光,并抄告市信用办。

四、实施步骤

(一)2016年底前,各镇(园区、街道)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动员,宣传《宜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讲解诚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参加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

(二)2017年底前,依托上级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市企业信用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各镇(园区、街道)、各相关单位间的互联互通。

(三)2018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0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安监局、经信委、发改委、法制办、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水利局、公用事业局、旅游局、商务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转变思路,更新观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各镇(园区、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  

(二)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各个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引导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增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各方监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扎实推进,及时报告。各镇(园区、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时序进度,扎实推进本辖区、本行业内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将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公室。

在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过程中,各镇(园区、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工作方案,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与其社会形象挂钩,与其经济利益挂钩,与其市场竞争力密切关联,进一步提高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能力,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附件:1、宜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2、宜兴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略)

3、宜兴市安全生产诚信警示企业审核表(略)

4、宜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警示告知书(略)

 

宜兴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安全生产失信管理、诚信激励和约束等四项制度,促使企业向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本质安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按照“实事求是、依法管理”的原则,以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确定和诚信激励约束制度为核心,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四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对象为宜兴市行政区域内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以及人员密集的旅游、商贸、娱乐等为重点的工矿商贸企业。

第五条 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各镇(园区、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相应的诚信激励和约束措施。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诚信机制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承诺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指企业就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向社会和全体员工作出承诺,是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重要因素。

各镇(园区、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第七条 企业应重点承诺如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公共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告知;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治理事故隐患;

(六)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七)违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自愿接受对其的权利限制等管理措施;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企业以书面形式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承诺书由承诺企业打印书面稿一式两份,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由承诺企业留存,一份由承诺企业送属地镇(园区、街道)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还应通过企业网站(宣传窗、告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告知。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主管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第十条 相关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定职责:

(一)市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旅游局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确定。

(二)各镇(园区、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除前项规定之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确定。

(三)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镇(园区、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定级结果进行汇总,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十一条 企业诚信等级划分。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评定依据,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表示为安全生产诚信好、较好、一般。其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达标企业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为二级;拒绝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为三级。 

第十二条 诚信等级企业有效期与企业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一致,标准化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一律降级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失信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安全生产诚信警示:

1、生产经营单位两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伤人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的企业,取消原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由各镇(园区、街道)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对其实行诚信警示,到期解除警示后,企业应申请重新评定安全信用等级。警示期内各镇(园区、街道)、各部门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警示期内各相关部门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6、经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市安监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当事方。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市安监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市安监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市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第五章  诚信激励和约束政策

第十七条 各镇(园区、街道)及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诚信等级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或约束措施:

(一)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要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产业发展及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市属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并给予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若发生死亡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诚信一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以自查为主,诚信二级企业以抽查为主。对安全生产诚信三级企业,应加强日常安全执法监管。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应重点依法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属地镇(园区、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年度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伤伤残等级第一级至第四级认定为生产安全较大伤人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其他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提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