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09-26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科学,与上位法律、法规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分工及意见
(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确认继续有效及重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分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具体清理文件目录及责任单位见附件一),并按本通知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清理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及标准,对每件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其中对提出“修订”的,应当同时报送具体的修改内容。
二、清理的原则及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公开透明和合法有效的原则。
(二)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在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决定予以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宣布失效处置。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与本市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冲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没有届满,或者调整对象依然存在等情形。
2、超越规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的;
(3)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5)规定了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3、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明显不当或者显失公平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
(2)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3)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对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平等待遇的。
4、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等内容的,应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5、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对同一事项规定冲突的;
(2)行政管理主体规定冲突的;
(3)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的;
(4)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规定冲突的;
(5)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的;
(6)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的;
(7)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的;
(8)存在其他方面冲突的。
6、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7、规范性文件中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条款内容需要废止或修订的,该规范性文件应当作废止处理。
8、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设置条件、权限等内容的,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无锡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通知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如因为实际工作需要,仍需继续执行的,应由主管单位向市政府提交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申请(具体文本格式参照附件五)。市政府将会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关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只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后颁布实施的文件。)
在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过程中,文件有效期届满但主管单位未提交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申请的,该规范性文件列入宣布失效的文件类别。
三、清理工作步骤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10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清理准备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做好需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整理、汇总和分类工作,并随同本通知一并下达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
相关责任单位发现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确实不属于本部门、单位主管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的,应于6月25日前移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将会根据文件内容重新确认清理责任单位。
各清理责任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清理工作机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清理工作原则和标准,落实清理工作任务。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阶段(2016年7月31日前)
各责任单位根据确认的清理任务,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工作原则和标准,逐件进行清理,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失效”等初步清理意见,按要求逐件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二)。初步清理意见应当经责任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加盖公章。初步清理意见为“修订”的,应当同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代拟修改的决定(见附件三)。初步清理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清理任务少于10件的单位,于7月15日前完成清理任务,并报送清理结果,其他单位于7月31日前完成清理并报送结果。
各责任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的清理结果材料包括: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修改决定、清理情况统计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chenwen820702@163.com)。
清理中,相关部门、单位发现没有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附件一),但属于应予清理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也应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做好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汇总审核、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9月14日前)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责任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必要时抽调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集中研究审核,同时与各责任部门作好进一步沟通联系,确认清理意见。
清理审核意见通过宜兴政府网站和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清理情况,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形成分类规范性文件目录,提请市政府讨论。
(四)决定公布阶段
经市政府讨论决定后,通过《宜兴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网站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同步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调整更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重视,切实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形成组织高效、责任落实、业务精湛的工作机制。市各部门、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清理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务。
市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和标准,同步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将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以本机关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chenwen820702@163.com),同时做好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调整更新。
(二)落实责任,确保质量
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责任,统筹安排清理任务。各部门和镇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承担起清理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对每一件规范性文件都要认真审查,根据通知要求,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对建议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写明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及理由。上报的初步清理意见必须经部门领导集体商议。
(三)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具体清理工作联系人:陈雯,联系电话:87986126。
附件:
1、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略)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决定示例(略)
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略)
5、关于申请延长市政府×××文件有效期的报告示范文本(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责任单位 |
1 | 宜兴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 市政府令第1号 | 法制办 |
2 | 宜兴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2号,市政府令第41号、54号修订 | 民政局 |
3 | 宜兴市殡葬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号 | 民政局 |
4 | 宜兴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13号 | 建设局 |
5 | 宜兴市试鸣防空警报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18号 | 建设局 |
6 | 宜兴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 市政府令第23号 | 水利局 |
7 | 宜兴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27号 | 财政局 |
8 | 宜兴市县乡公路分级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29号 | 交通局 |
9 | 宜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31号,市政府令第40号、53号修订 | 人社局 |
10 | 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3号 | 规划局 |
11 | 宜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39号,宜政发[2003]167号修订 | 建设局 |
12 | 宜兴市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45号 | 教育局 |
13 | 宜兴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50号 | 民政局 |
14 | 宜兴市城市排水管理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51号 | 公用事业局 |
15 | 宜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2号 | 卫计委 |
16 | 宜兴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64号 | 文广新局 |
17 | 《宜兴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 | 市政府令第65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国土局 |
18 | 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市政府令第66号,市政府令第89号修订 | 法制办 |
19 | 宜兴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67号 | 法制办 |
20 | 宜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市政府令第71号 | 法制办 |
21 | 宜兴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74号,市政府令第78号修订 | 住房局 |
22 | 《宜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76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安监局 |
23 | 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市政府令第77号 | 市政府 |
24 | 宜兴市物业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9号 | 住房局 |
25 | 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0号,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 | 住房局 |
26 | 宜兴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 | 市政府令第81号 | 法制办 |
27 | 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 市政府令第82号 | 法制办 |
28 | 宜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市政府令第84号 | 法制办 |
29 | 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5号 | 城管局 |
30 | 宜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87号 | 城管局 |
31 | 宜兴市供水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88号 | 公用事业局 |
32 | 宜兴市人民防空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91号 | 建设局 |
33 | 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市政府令第92号 | 法制办 |
3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3号 | 粮食局 |
3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4号 | 体育局 |
36 | 宜兴市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统筹医疗暂行办法 | 宜政规发[2010]7号 | 人社局 |
3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科研设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9号 | 国土局 |
3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0号 | 法制办 |
3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1号 | 住房局 |
4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2号 | 人社局 |
4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3号 | 建设局 |
4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0]14号 | 建设局 |
4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1]1号 | 住房局 |
44 | 宜兴市公路管理办法 | 宜政规发[2011]2号 | 交通局 |
4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1号 | 法制办 |
4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民办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2号 | 文广新局 |
4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3号 | 建设局 |
4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4号 | 安监局 |
4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5号 | 安监局 |
5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6号 | 住房局 |
5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7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住房局 |
5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8号 | 财政局 |
5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2]9号 | 交通局 |
5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号 | 住房局 |
5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2号 | 财政局 |
5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3号 | 财政局 |
5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4号 | 财政局 |
5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5号 | 财政局 |
5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6号 | 发改委 |
6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7号 | 发改委 |
6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种子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8号 | 科技局 |
6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9号 | 科技局 |
63 | 市政府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管理的若干规定 | 宜政规发[2013]10号 | 交通局 |
6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1号 | 公安局 |
6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规定》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2号 | 发改委 |
6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3号 | 经信委 |
6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3]14号 | 人社局 |
6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小型水库管理细则》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1号 | 水利局 |
6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2号 | 安监局 |
70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 宜政规发[2014]3号 | 发改委 |
7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农户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4号 | 规划局 |
7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5号 | 人社局 |
7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6号 | 住房局 |
74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7号 | 住房局 |
7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8号 | 建设局 |
76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4]9号 | 建设局 |
77 |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5]1号 | 教育局 |
78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5]2号 | 经信委 |
79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5]3号 | 经信委 |
80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宜政规发[2015]4号 | 住房局 |
81 | 关于印发《宜兴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1995]65号 | 人社局 |
82 | 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1995]195号 | 人社局 |
83 | 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新聘工作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和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1996]140号 | 人社局 |
84 | 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1997]199号 | 物价局 |
85 | 关于印发《宜兴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1997]288号 | 法制办 |
86 |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宜政发[1999]31号 | 住房局 |
87 | 关于印发《宜兴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1999]180号 | 财政局 |
88 | 关于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并提高征缴比例的通知 | 宜政发[1999]224号 | 人社局 |
89 |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 宜政发[1999]229号 | 残联 |
90 | 关于转发宜兴市医疗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2000]151号 | 卫计委 |
91 | 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意见 | 宜政发[2000]184号 | 地税局 |
92 | 关于印发《宜兴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0]238号 | 财政局 |
93 | 市政府关于加强横山水库水资源保护的若干规定 | 宜政发[2001]187号,市政府令第89号修订 | 水利局 |
94 | 关于划拨住宅用地上市交易收取土地收益金的通知 | 宜政发[2000]283号,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 国土局 |
95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建设用地统一征地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1]208号 | 国土局 |
96 |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宜兴市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宜政发[2001]219号 | 建设局 |
97 | 市政府关于划定宜兴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宜政发[2001]246号 | 文广新局 |
98 | 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 | 宜政发[2001]254号 | 教育局 |
99 | 市政府关于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 | 宜政发[2001]313号 | 农林局 |
100 | 市政府关于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意见 | 宜政发[2001]332号 | 国土局 |
101 | 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 宜政发[2002]44号 | 农林局 |
102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实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2]52号 | 市政府 |
10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宜政发[2002]92号 | 国土局 |
104 | 市政府关于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宜政发[2002]93号 | 残联 |
105 | 市政府关于宜兴市临时用地管理体制若干规定 | 宜政发[2002]137号 | 国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