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09-26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安置政策,扎实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精神,现就我市落实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和服现役期间义务兵立功奖励金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8月1日起,由我市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期间,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1、专科在校生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不低于50%;2、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不低于60%。
二、从2015年8月1日起,由我市批准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应发放立功奖励金,发放标准为:1、荣立一等功和被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50%发放;2、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40%发放;3、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0%发放;4、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10%发放。
三、大学生入伍奖励金由市财政承担,立功奖励金由各镇(园区、街道)财政承担。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