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09-26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保障畜禽产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保护互惠共进,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畜禽养殖区划作适度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情况通知如下:
一、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太湖、横山水库、油车水库、西氿等)距水岸线1公里范围内,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省定九条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1公里区域内;
3、埝径河、钟张运河、南溪河、北溪河、芜申运河五条主要入西氿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0.5公里区域内;
4、市区以及城镇居民区。
二、限养区
1、环太湖离湖1—5公里区域内;
2、埝径河、钟张运河、南溪河、北溪河、芜申运河五条主要入西氿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0.5—1公里区域内;
3、和桥镇、万石镇、周铁镇、丁蜀镇、芳桥街道、新庄街道、宜城街道除禁养区外的全部区域;
4、高塍镇、徐舍镇、新街街道等环西氿距西氿水岸1—5公里区域内;
5、全市禁养区外距村庄0.5公里、支流0.3公里范围内。
三、适养区
市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原《宜兴市畜禽产业发展区划指导意见》(宜政办发〔2014〕144号)中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随之调整。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