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04-0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太湖治理项目监督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宜兴市太湖治理项目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依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太湖和河道水质持续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修复,切实加强和规范太湖治理项目监督与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指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成员单位,下同)落实太湖治理项目监督与考核。
第三条 镇(园区、街道)是太湖治理项目实施推进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项目的指导与推进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和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太湖治理项目的推进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太湖治理项目监督与考核是太湖治理工作的重要推进手段,是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要以促进入湖河道水质的持续改善为根本目的,紧扣太湖治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把督查工作贯穿于项目推进的全过程,严格实施考核奖惩,确保治理项目按时完成。
第二章 监督考核内容
第五条 宜兴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太湖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太湖治理项目。
第七条 省、无锡市对我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督办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主要督查治理项目的建设进度、程序规范、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理及环境绩效等情况。
第三章 监督考核实施
第九条 采取一年双考(半年度考评、年度考核)的形式,结合季度督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开展考核。
第十条 太湖治理项目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督查考核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全市太湖治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督查工作,制订执行督查工作计划。
(二)部署落实市领导对太湖治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及指示。
第十一条 实行月报季督工作制度,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每月5号前上报项目进度,监督考核办公室对治理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进行月度汇总和季度通报。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收集齐全,并按文书处理规范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四章 督办整改
第十三条 对太湖治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督查通报》;情况紧急的,督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镇(园区、街道)和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问题突出的,发出《督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收到《督查通报》或《督查意见书》的相关镇(园区、街道)或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监督考核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查核实。
第十五条 对相关镇(园区、街道)或职能部门责任严重缺失、工作重大失误、不落实整改工作等行为,监督考核办公室应向太湖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对受到2次通报及以上的相关责任人由太湖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监督考核办公室按季度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太湖治理项目督查专报》,报告太湖治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督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严格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监督考核办公室对各镇(园区、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太湖治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细则由监督考核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总结自查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监督考核办公室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太湖治理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进行全面核实,综合其他考核内容形成考核结果,并与年度综合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监督考核办公室在年度考核结束后,通报考核结果,并根据专项考核办法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