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
宜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宜财处(2015)3号】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16-03-22 17:2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6-00882 生成日期 2016-03-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财政、金融、审计 主题(二) 财政 体裁 通报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分类词 财政,综合
文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宜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宜财处(2015)3号】.PDF



宜财处〔20153


宜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概况

投诉人:昆山三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8810栋西面2

法定代表人:邹智强

委托代理人:程正余

工作单位:昆山三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8810栋西面2

被投诉人:江苏鸿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1

法定代表人:吴亚光

二、投诉内容

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宜兴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安检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XZTBZC2015-110[询代])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主要投诉事项是:“宜兴市文化中心管理办公室安检设备”采购中的“安检设备”为国家规定的III类射线装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相关销售活动,而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中标人(江苏陆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按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即中标人无III类射线装置销售资格,属非法销售,相应无中标资格。我局于2015619日依法受理。

三、审查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材料审查情况,中标单位没有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19条规定 ,责令招标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兴市人民政府或无锡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兴市财政局       

2015710日     



宜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宜财处(201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