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07-0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件精神和全国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民间小型托老所,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非法小型托老所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没有按照各部门要求申领消防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养老设立许可证等进行非法运营的托老所。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托老所自查、镇(街道)抽查和市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阶段(1月21— 3月20日):各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动员辖区内托老所进行全面自查和认真整改。
2、督查阶段(3月下旬):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前期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相关要求
一是要坚持属地负责。各镇(街道)要坚持“守土有责”,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并带队检查,分管领导具体督促检查,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压力传递到人。
二是要实行限期整改。各镇(街道)要根据非法小型托老所的实际情况,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要颁发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做好老人的收住工作。
三是要严肃责任追究。在检查、整改工作中,对工作不力、敷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须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须知
一、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居室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房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8、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