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6-03-07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理顺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具有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市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用事业局、农林局、水利农机局、国土资源局和各镇(园区、街道)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平台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其实施监督,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水利、农机、国土等部门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编办对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上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三定方案”作相应调整。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