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6-04771 | 生成日期 | 2016-02-11 | 公开日期 | 2016-02-11 | |
文件编号 | 宜房〔2014〕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主题(二) | 体裁 | 通告 | |||
关键词 | 政府信息,政法 | 分类词 | 综合,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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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宜房〔2014〕2号 关于印发《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细则》的通知 公房管理中心、各住房所: 为加强我局非住宅公房的管理,规范非住宅公房租赁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希… |
宜房〔2014〕2号
关于印发《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细则》的通知
公房管理中心、各住房所:
为加强我局非住宅公房的管理,规范非住宅公房租赁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细则》
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2月17日
抄送:市国资办
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非住宅
公房租赁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住宅公房的管理,规范非住宅公房的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宜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及下属公房管理中心、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管理的非住宅公房。
第三条 非住宅公房是指由市住房局及其下属公房产权单位直接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包括商铺、办公用房、厂房、场地等等,以及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 非住宅公房出租是指将非住宅公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严禁向个人和单位及本系统外的产权单位无偿提供非住宅公房使用。
第五条 公房管理中心、各产权单位负责非住宅公房出租的日常管理,市住房局国资中心报请市国资办核准。
第六条 非住宅公房出租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同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七条 新建、空置的非住宅公房出租和已签订合同的非住宅公房出租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新建、空置的非住宅公房出租一律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产权单位申请。产权单位拟出租新建、空置的非住宅公房的,应向市国资办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申请;
(二)市住房局审核。局国资中心、公房管理中心认真审查产权单位上报的材料,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住房局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国资办审批。市国资办根据产权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市住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委托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市国资办批准后,委托市招投标中心提前20个工作日,在媒价上公开招租信息,按规定程序公开招租。
第九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非住宅公房,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市国资办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底价的租赁价格,并报市国资办批准。经公开征集产生多个意向承租方的,必须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交《房地产、设备承租登记表》,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意向承租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还)、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招租公告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意向承租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承租房屋的经营方案以及招租公告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经公开招标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局国资中心予以签证。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需报经市国资办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该次交易时约定的租金收取,出租方负责租金的日常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第十四条 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其涉及的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期内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内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租金的确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金基准价,根据基准价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实际租赁租金标准,上浮不限,下浮不得低于租金基准价的5%,并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每年予以调整。租赁双方因租赁租金标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期满后由产权单位按公开招租的形式在市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招租底价按评估基准价下浮5%后确定。程序参照新建、空置的非住宅公房公开招投标程序。租金价格按规定每年报市公房中心、局国资中心备案,如有必要还应向市国资办备案。租金基准价每三年评定一次。
(二)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局国资中心予以签证。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需报市国资办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
(三)租赁合同签订后,产权单位负责租金的收取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根据合同约定解决。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申请非住宅公房出租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产权单位非住宅公房出租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出租非住宅公房的使用状况、权属证明、规划用途、账面原值、坐落地点、拟出租的面积、期限、方式等内容;
(二)填写《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拟出租非住宅公房的相关证件原件(经核对后返还)及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证等;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租方须对租金来源的合法情况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非住宅公房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招投标中心或出租方在收到交易款项后,应按规定全额上缴宜兴市国有资产收益账户。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非住宅公房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