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投诉首接负责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接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待来访、接听来电和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要做到热情接待,不推诿、扯皮,并按照相关规定把来访(来电、来信)事项和有关公务交至各科(办)、中队办理。
第三条 凡是外来者通过电话、传真等通信工具或本人来访、来信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接负责人。
第四条 首接负责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按照各科(办)、中队的工作职责,属接待者职责范围内的,自己负责接待;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与相关科(办)、中队进行联系,安排信访投诉人到相关科(办)、中队办理有关事项,如果信访投诉人不愿意另外向其他部门反映,也可以帮其转交相关部门。
第五条 信访投诉接待人员要精通本职业务和城管执法实务;要熟悉案件办理程序;要及时跟踪案件办理情况;要及时向信访投诉人告知案件办理进度。
第六条 首接负责人在接待中应体现热情、文明、规范、周到的良好形象,要做到有问必答,不得态度冷漠,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凡在接待中因态度恶劣,引起纠纷或者不负责任产生不良后果,一经举报查实,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首接负责人因回避、扣压或者忘记等原因未向案件主办单位交待清楚案件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