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4]62号)文件精神,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应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