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7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12-31 15:52: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 2015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7日

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企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发展,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无锡市《率先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无锡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和《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认定以及相应的奖惩、公示、核查、修复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作为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做好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信用认定

第四条 企业信用认定是指根据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来确定企业的信用水平。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企业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处以警告的;

(二)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小、行为轻微的或者占比较小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第六条 企业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

(三)拖欠税款、贷款、合同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行为较重的或者占比较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或者被吊销许可的;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重大骗税或重大偷逃税、拖欠贷款、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公用事业缴费等金额较大、时间较长且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严重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等级已经划定标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制定标准的,按照既有标准执行。

第九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信用评定标准制定企业失信行为“黄名单”、“黑名单”企业认定标准,并将标准报送信用办。

第十条 “黄名单”企业是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较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的、应列入重点提示状态的企业,或者需要采取适量联动惩戒管理措施的企业。

第十一条 “黑名单”企业是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中认定的、应列入重点警示状态的企业,或者需要采取严厉联动惩戒管理措施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信用办报送“黄名单”、“黑名单”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每年报送两次,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份与12月份。

第十三条 企业失信行为记录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失信行为的有效期限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注明。有效期满后,企业失信行为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转为存档记录。

第十四条 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的守信程度,每年开展一次“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审活动,评审时间在次年1月份,可以参与评审的对象包括:

(一)无失信行为的企业;

(二)在企业诚信经营上有突出成绩并得到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信用办推荐“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信用办负责汇总整理符合评审条件的企业初审名单,并组织相关企业填报申报材料,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和企业信用记录进行评审,在初审名单中确定守信示范企业的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颁发“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证书。

第十六条 “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证书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实施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举报,一经查实有较重失信行为,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将失信行为录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章 信用奖惩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查询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企业的信用水平,按本办法规定对企业实施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信用奖惩可以采取主体责任关联机制,将企业的信用认定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为直接责任人等个人主体相关联,一并实施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对“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的褒奖措施:

(一)守信示范企业的荣誉称号作为守信信息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政府行政管理事务中需企业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时,守信示范企业可以在获得荣誉称号当年免予出具。

(二)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示范企业重点支持、适当加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具体由各单位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十条 对企业一般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力度;

(四)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二)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不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三)限制参与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四)提高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服务成本;

(五)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力度;

(二)禁止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取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荣誉称号;

(三)禁止参与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

(四)从严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

(五)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黄名单”企业的联动惩戒按照企业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实施,并在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标识为提示企业(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见,暂不对外公示)。

第二十四条 对“黑名单”企业的联动惩戒按照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实施,并在“宜兴诚信网”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信用标准,制定本单位或执行上级企业信用奖惩细则,并报送信用办备案。

第四章 信用公示

第二十六条 信用公示主要是指信用办和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和“黑名单”企业进行公示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信用办实施告知。“黑名单”企业的认定相关部门在作出认定前,必须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信用公示的内容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黑名单”企业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示工作,信用办同步在“宜兴诚信网”及相关媒体上做好“黑名单”企业公布工作,曝光其失信行为。

第三十条 信用办根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在“宜兴诚信网”上进行公示,及时组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信用核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信用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经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采购招标、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二)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三)政府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评测、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四)其他需要出具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的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信用办提出申请,信用办接到企业信用核查申请后,及时通知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进行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申请核查的行政相对人。

第三十四条 信用核查实行一事一查制,除可以收取检索、打印、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果需要提供相关的企业信用报告,由企业或信用办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出具,禁止弄虚作假。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六条 企业失信行为实行告知制度,由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告知。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企业修复失信行为的基本条件、执行标准由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符合失信行为修复条件的企业,应当向最初作出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的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企业,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九条 信用修复并不删除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已经录入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行为记录。但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要件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改变或予以解除相关联动惩戒措施,并在“黑名单”、“黄名单”上予以注明。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信用办应当协调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信用奖惩,牵头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做好“宜兴市守信示范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的社会公示,并负责企业信用核查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一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的规范制度,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有效地向信用办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四十二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信用奖惩及核查应用等工作情况应纳入考核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通报。

第四十三条 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人员,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