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7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12-31 15:35: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宜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锡委发[2015]20号)和《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发[2015]13号)精神,设立宜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镇、街道,园区做好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六)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法规科”、“行政许可服务科”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宣传信息、机要保密、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建工作,组织局机关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承担机关接待、后勤、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监督、检查、指导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工作,掌握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民族宗教科

指导全市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工作;联系全市少数民族人士;开展全市民族工作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参与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全市民族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项;参与配合清真饮食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

承担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宗教团体加强教职人员培养工作;办理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由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长(主任)2名。

五、其他事项

  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服务站,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相当于正股级建制,经费渠道为财政全额拨款,核定事业编制6名(使用统战部原宗教团体机关事业编制),领导职数为站长1名,副站长1名。其主要职责是:受主管部门委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促进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实施,对基层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配合协调涉及民族关系的社会稳定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合法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指导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六、附则

  本规定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宜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