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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舍镇计划生育政策汇编
来源:市徐舍镇  发布时间:2015-12-10 16:13:44   [ ]   浏览次数: 87
索引号 014046317/2015-02375 生成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徐舍镇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主题(二) 计划生育 体裁 其它
关键词 计划生育,妇幼保健 分类词 计划,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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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晚婚晚育的奖励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

晚婚晚育的奖励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 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假期规定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手术当日休息1天;

    3 输精管结扎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4 单纯输卵管结扎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5 早期终止妊娠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0天;

    6 中期终止妊娠的, 自手术之日起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验证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一)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县(市)或者市辖区的行政区域,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二)办证机构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三)办证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

    2、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5、申请人近期1寸照片2张;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

    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到当地镇、街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三、注意事项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 3 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3、暂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接受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3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公安、民政、卫生、工商、教育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

    5、在规定期限内不交验或未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办理

一、《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办理

   (一)办证条件

    宜兴市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一方是户籍人口,另一方是流动人口的不受居住半年限制;双方是流动人口的,其中夫妻双方有一人达到居住半年条件即可。

   (二)办证机构

    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所属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三)办证材料

    1、《无锡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表》;

    2、身份证;

    3、结婚证;

    4、居住证(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可以证明居住时间的证明);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办理流动人口二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须提供原户籍地发放的《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

    2、登记人应为夫妻双方,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登记,但登记表必须本人填写(可以从省人口计生委网站直接下载)。

    3、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查验登记人相关证件,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场给予办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理由或要求登记人补充材料。

    4、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因多种原因或特殊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齐全的法定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办理单位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核实其婚育状况的,可根据当事人的承诺酌情办理,并及时将承诺书上传到国家承诺库。

    5、当事人阅读登记须知,填写《无锡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表》,登记人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造成违法后果的,人口计生部门将依法追究登记人法律责任,并依法将登记人失信行为记入政府及相关部门信用档案。

 

 

申办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 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市居民,女方为外省市居民,婚后常住本市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程序

     1 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2 受理:材料齐全,当场出具《再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出具《补正再生育申请材料通知书》,书面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

    3 审查与决定: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将《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发至乡(镇、街道);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

    4 送达:乡(镇、街道)自收到《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之日起7日内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在作出决定7日内将《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申领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条件和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奖励对象为具有宜兴市户口,未享受国家离退休待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60周岁,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在 196311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城镇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包括未经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4、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的再婚夫妻,未按规定向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行政审批,实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女方未满 49 周岁,男方年满 50 周岁的男方,只 一个孩子且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城镇居民。

    二、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一并交村(社区)民委员会。

    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根据需要除应持有上述所列证明外,还需提供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离婚判决书、照顾生育等证明。

   (二)村(社区)民委员会审议并向社会公示。

   (三)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并向社会公示。

   (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三、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夫妻双方有一方符合规定条件的,符合的一方即可享受。

    四、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注销

   (一)死亡的;

   (二)享受国家离退休待遇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

   (四)到国(境)外定居的;

   (五)再生育子女或再收养子女的。

    五、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市财政局建立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申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的条件和程序

一、扶助对象的条件

    凡具有我市户口,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11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1)本人申请;

   2)村(社区)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街道)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确认并公布;

   5)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

    由市财政局建立扶助金专户, 委托农村合作银行设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四、扶助对象的资格注销

   1 扶助对象死亡的;

   2 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 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 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一、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二、服务项目

    包括健康教育、健康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

    三、服务单位

    1、经民政登记的新婚人员,统一纳入婚检平台进行检查。

    地址:宜城街道解放西路033号(新华书店对面)电话:87336200

    2、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及符合生育政策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有生育计划的夫妇,由各镇(街道)计生服务站出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介绍信》至市指导站检查。

    地址: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61号(乘公交3路、8路可直接到达)电话:87930631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和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附下列有关材料:被鉴定人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病史资料、夫妻双方与子女合影二寸照片一张等。

    二、村级初审。女方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三、乡级复核。乡(镇、街道)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后,应进行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县级审核。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五、市级作出鉴定结论。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时间应在市、县、乡三级办公场所公示。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鉴定。鉴定结论于鉴定后20个工作日内,发还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以送达回证形式交申请人签收。

    六、省级鉴定。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送达的鉴定结论之日起 1 个月内 ,可向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0月中旬组织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特殊情况也可随时组织鉴定。并于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逐级通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申请人。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3、依照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5、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6、夫妻婚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生育一方。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虽未作时限的规定,但一般应在孩子14周岁前领取。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填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孩子户籍所在地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2、审核: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日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送达: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发放:乡(镇、街道)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

 

 

《无锡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办理

一、办理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符合法定生育一孩政策的未育夫妻。

    二、办理时间

    依法登记结婚后。

    三、办理地点

    办理受理单位为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村(社区)。

    四、所需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

    五、办理流程

    申请:当事人阅读登记须知,填写《无锡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发放:村、社区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当场发放《无锡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退职、退养)的企业人员

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对象为 2008 1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退职、退养)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在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的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退职、退养)养老证》(或职工退休(退职、退养)审批表)和子女《身份证》在本人办理退休(退职、退养)手续时向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其他持证人员持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已死亡的持证退休(退职 、退养)人员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二)资格确认

     1、企业负责审核本单位申请人员资格。其他持证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资格由各镇( 街道)的人口计生和人保部门共同审核。

     2、经审核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企业或镇(街道)、村(社区)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奖励金发放

    1、一次性奖励金在持证退休(退职、退养)人员退休(退职、退养)时,由其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本人。

    2、其他持证退休(退职、退养)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市人保局共同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