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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11-05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政发[2015]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4]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兴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调动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统筹养老服务事业及产业的政策举措,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民生、扩内需、促就业、稳增长、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设施先进、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教体娱服务覆盖社区全体老人。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6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智慧养老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城乡互联互通。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完善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完善服务网络,通过网点服务和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等生活服务,提供文教娱乐、心理关爱、法律援助和安全保护等定制服务,实现服务项目增量、功能增效、范围增大和主体多元。到2020年,标准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50%;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家庭达到10000户;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以上;以市为单位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全面建成。
完善创新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推进对介助、介护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整合家政、物业、餐饮、物流、护理等服务资源,利用社会各类便民利民服务网点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老年送餐、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服务便捷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二)规范提升机构养老服务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示范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和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在落实行业标准、规范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提升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服务水平。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服务保障作用,在保障好供养对象的前提下,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城乡其他公办养老机构要深化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养老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人员和技术等优势,延伸服务范围,辐射周边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开展日托照料、居家照料等多种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鼓励把主要面向社会经营服务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转制成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行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鼓励各级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在确保兜底保障功能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运行机制改革。到2020年公办养老机构占比降到30%,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三)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业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或经营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为老服务实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积极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开展各类养老、助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保险基金、公益慈善基金等投资建设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城乡居民利用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幼教用房、社区卫生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四)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将养老服务产业作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经济增长点,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有市场需求的老年健康、养生、文化、教育、旅游等产业,重点发展老年保健产业和适合老年人、老年家庭、养老机构的信息服务产品。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形成一批养老集聚区和特色综合体。充分利用宜兴山水生态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各类养老综合服务体。
(五)全力推进养医融合发展
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
推行养医结合的三种模式。(1)在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务室或门诊部,解决老人日常的医疗门诊和护理。(2)对周边医疗资源丰富、自身难以办医的养老机构,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辟绿色就诊通道,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医疗服务。(3)对具有一定规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以申请独立设置康复护理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设备和床位开设老年护理院,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护理院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补贴。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定点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开展养老护理医保定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并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鼓励卫生支持养老服务。鼓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到具备养医融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六)着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规划。将养老服务业急需紧缺的高级管理人员、专技人员作为人才引进的重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并入选社会事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津贴,可连续发放5年。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依托高职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有关见习人员给予见习补贴。
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免费培训计划。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贴。已获得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的护理从业人员,获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时,实行差额补贴。增设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有培训资质的养老机构,如免费为社会人员(含本市其他养老机构人员)进行护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在本市其他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市政府根据就业人数情况,对实施培训的机构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七)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健全养老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物联网技术优势,通过整合民政、人口、社保等信息资源,建立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宜兴“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通过整合通讯网络、智能呼叫、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完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向老年人、家庭、社会组织提供紧急援助、家政、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制定“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制定并实施好《宜兴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土地供应、设施建设、项目选择、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
(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落实用地计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40‰、45‰的目标,测算建设规模,预留建设用地,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明确用地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建设用地面积定额标准,定额面积内的可参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超出面积按正常地价确定并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市、无锡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鼓励将闲置的各类公益设施用地依法调整为公益类养老服务用地。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四)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提高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从2015年起,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新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达到《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实住床位,分别给予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床位每月120—180元、80—120元、6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实行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不享受建设补助,运营期间享受运营补助(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承担。
落实居家养老补助。扶持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每年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运营补助。推进老年人助餐中心建设,升级改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村级老年活动场所。镇(街道)老年人助餐中心建设达到无锡标准的,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年度考核达到省级标准化的,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继续实施对正常开展活动的村级老年活动场所给予每年2000元的运营补助。
提高困难老人补助标准。逐步提高政府供养对象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城乡“三无”、“五保”供养标准的统一。加大财政对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救助力度,逐步提高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政府援助服务对象和范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建立商业补充保险制度。鼓励各类养老机构投保各项商业保险,减轻机构运营风险。继续实施养老机构参加“慈福民生”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的70%由无锡慈福公益金承担,30%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对入住养老机构老人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由无锡慈福公益金给予30%保费补贴,城乡“三无”、 “五保”老人所需保费的70%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散居城乡“三无”、“五保”老人纳入“安康关爱行动”,所需保费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覆盖城乡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政府补贴、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资助、企业(个人)承担、第三方组织运行等方式,从根本上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探索出一项社会养老服务新的供给制度。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养老机构建设期间,供水、燃气、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费按照拆迁安置房的优惠政策征收。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建立专项发展基金
研究建立市级养老服务业专项发展基金,初始规模1000万元,为养老机构及其它为老服务实体提供债券融资、融资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促进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七)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身体能力等评估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并与政府购买服务、等级评定、专项补贴、奖惩制度有机结合。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八)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
依据全国老龄办、国家民政部等部委最近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幸福民生工程建设重要内容和议事日程,加大养老事业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形成政府领导牵头负责,民政、发改协调推动,财政、卫生、人社、国土、规划、建设、经信、住保房管、公用事业、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物价、金融、教育、商务、旅游、文广新、体育、编办、法制、人防、残联、供电、电信和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管理服务职能。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以强大合力推进工作。
2、加强社会宣传。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文艺作品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现代和谐的养老文化,让宜兴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3、完善考核机制。市、镇(街道)两级要把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重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都要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并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健全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更好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
附: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表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时间进度 | |
1 | 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完善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标准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50%;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家庭达到10000户;享受居家养老补贴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6%以上;以市为单位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全面建成。 | 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完善创新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推进对介助、介护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 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残联、卫生局、文广新局、体育局、民政局、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
2 | 规范提升机构养老服务 | 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6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 | 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和“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 市财政局、民政局、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
提升城乡养老机构建设服务水平,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鼓励养老机构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人员和技术等优势,延伸服务范围,辐射周边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开展日托照料、居家照料等多种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 | 市发改委、民政局、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到2020年公办养老机构占比降到30%,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 市民政局、发改委、编办、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
3 |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业 |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积极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开展各类养老、助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保险基金、公益慈善基金等投资建设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养老服务项目。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 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4 | 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有市场需求的老年健康、养生、文化、教育、旅游等产业,重点发展老年保健产业和适合老年人、老年家庭、养老机构的信息服务产品。充分利用宜兴山水生态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各类养老综合服务体。 | 市发改委、商务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教育局、旅游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5 | 全力推进养医融合发展 |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医疗定点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开展养老护理医保定点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 市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5 | 全力推进养医融合发展 | 鼓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到具备养医融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多点执业。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 市卫生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6 | 着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加强人才培养规划,符合相关规定的,申报并入选社会事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津贴,可连续发放5年。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依托高职院校、养老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有关见习人员给予见习补贴。 | 市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 2015年起实施 |
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免费培训计划。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我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的一次性补贴。增设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有培训资质的养老机构,如免费为社会人员(含本市其他养老机构人员)进行护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在本市其他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市政府根据就业人数情况,对实施培训的机构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 市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 | 2015年起实施 | ||
7 | 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 | 健全养老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市、镇(街道)、社区(村)三级互联互通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宜兴“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 | 市经信委、民政局、卫生局、人社局、各镇(街道) | 2015年启动实施 |
8 | 制定“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制定并实施好《宜兴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土地供应、设施建设、项目选择、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 | 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法制办、民政局、各镇(街道) | 2015年启动实施 |
9 | 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 落实用地计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 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9 | 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 明确用地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市、无锡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 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10 | 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 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11 | 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 提高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从2015年起,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具有自建产权用房的新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达到《无锡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实住床位,分别给予全护理、半护理、自理床位每月120—180元、80—120元、60元的日常运营补助。实行公建(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不享受建设补助,运营期间享受运营补助(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资金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承担。 | 市财政局、民政局、各镇(街道) | 2015年起实施 |
落实居家养老补助。扶持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每年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运营补助。推进老年人助餐中心建设,升级改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和村级老年活动场所。镇(街道)老年人助餐中心建设达到无锡标准的,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年度考核达到省级标准化的,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继续实施对正常开展活动的村级老年活动场所给予每年2000元的运营补助。 | 市财政局、民政局 | 2015年起实施 | ||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通过政府补贴、社会公益慈善组织资助、企业(个人)承担、第三方组织运行等方式,探索出一项社会养老服务新的供给制度。 | 市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
11 | 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 建立商业补充保险制度,继续实施养老机构参加“慈福民生”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所需保费的70%由无锡慈福公益金承担,30%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对入住养老机构老人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由无锡慈福公益金给予30%保费补贴,城乡“三无”、“五保”老人所需保费的70%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散居城乡“三无”、“五保”老人纳入“安康关爱行动”,所需保费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 | 市金融办、财政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提高困难老人补助标准,逐步提高政府供养对象保障标准,逐步实现城乡“三无”、“五保”供养标准的统一。加大财政对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救助力度,逐步提高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扩大政府援助服务对象和范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 市民政局、财政局、体育局、各镇(街道) | 持续实施 | ||
12 |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 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公用事业收费优惠,养老机构建设期间供水、燃气、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费按照拆迁安置房的优惠政策征收。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 市物价局、供电局、公用事业局、电信局、江苏有线宜兴分公司、财政局、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13 | 建立专项发展基金 | 研究建立市级养老服务业专项发展基金,初始规模1000万元,为养老机构及其它为老服务实体提供债券融资、融资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促进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 市财政局、金融办、民政局、各镇(街道) | 2015年起实施 |
14 | 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 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身体能力等评估标准。 | 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局 | 持续实施 |
15 | 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 | 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体育局、卫生局、财政局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