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11-05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政发[2015]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宜政规发[2014]5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年筹资标准提高到68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75元/人,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185元/人,个人自负220元/人。属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300元/人,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200元/人,个人自负100元/人;其他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320元/人,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00元/人,个人自负120元/人。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参保居民住院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提高至20万元。
上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