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新政出台
索引号 | 014046317/2015-01693 | 生成日期 | 2015-10-13 | 公开日期 | 2015-10-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就业 | 主题(二) | 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劳动,文秘工作 | 分类词 | 就业,失业,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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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新政出台 |
近日,《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出台。这是2009年《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做的一次较大修改,将进一步保障在宜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权利。
根据《管理办法》,原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主要内容不变,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就业失业登记扩展至创业领域,明确为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同时,我市于本月启动《就业创业证》信息电子化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外的对象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优化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事流程,减少业务经办环节。今后,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时,均不需再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
《管理办法》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要求,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这一规定去除《暂行办法》原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失业登记“门槛”限制,实行居住地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此外,从事灵活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到居住镇(园区、街道)人社所办理失业登记后,可申请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领取《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本地学籍的应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学校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非本地学籍的凭学生证向创业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持《就业创业证》能享受到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同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