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全市拆迁安置房存量房源处置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8-04 09:40: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8-0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办发[2015]8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全市拆迁安置房存量房源,加快处置进度,减少重复建设,实现资产增值与资金增效,有效防范镇级债务风险,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推进全市拆迁安置房存量房源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和安置房建设计划,坚持存量房源优先配置,按照先确权后处置的原则,加快权证办理进度,加大规范处置力度,充分挖掘安置房存量房源增值增效潜力,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全市拆迁安置房存量房源处置率达到8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摸清存量。各镇(园区、街道)要及时全面摸清拆迁安置房权证办理和存量房源情况,并由各镇(园区、街道)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财政、建管、开发商多方联动控管模式,将住宅房和车库合理配置,整理成册,建立安置后存量房源数据库,实现存量房源基础台账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账实相符,监管到位。

(二)制定计划。各镇(园区、街道)要根据安置房权证办理和空置情况数据,结合2015年房屋征收(拆迁)计划及安置房建设计划,制订权证办理和存量房源处置三年计划,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市建设局和国资办。计划上报工作在2015年9月15日前完成。从2015年开始,各镇(园区、街道)征收(拆迁)安置计划编制应优先从存量房源中安排,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计划。

(三)规范处置。各镇(园区、街道)要坚持因地制宜,规范存量房源的处置程序和方式。

1、当用于征收(拆迁)安置时,应先由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进行前期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镇(园区、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后,履行存量房源拨付程序。待征收(拆迁)项目结束后,由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将存量房源使用情况及时向存量房源管理部门汇报,更新存量房源数据库。存量房源管理部门应对房源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2、对于确实不再需要用于安置的存量房源,可以参照《宜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3]48号)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置。

3、各镇(园区、街道)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样化规范处置存量房源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补充房源、用于跨镇之间调剂安置、出售给驻镇规模企业作为职工宿舍、抵偿债务和公开出租等形式。存量房源处置必须坚持市场化评估、领导班子集体商量的原则,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拆迁安置房存量房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国资、住房保障和房管、招管办、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存量房源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安置房存量房源处置管理工作,及时成立工作小组,由板块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指定存量房源管理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稳步推进处置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全市拆迁安置房存量房源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主动服务,帮助各镇(园区、街道)加快存量房源权证办理进度。各镇(园区、街道)要充分利用房屋征收安置联席会议等渠道,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跨区调剂安置。

(三)强化督查考核。全市拆迁安置房存量房源处置领导小组对各镇(园区、街道)存量房源权证办理和处置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督查,并列入全市年终考核体系。对瞒报、谎报、漏报存量安置房源信息、未按规定程序处置安置房源、未办理权证引发社会群体事件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宜兴市拆迁安置房存量房源处置审批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