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5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8-04 09:36:00   [        ]     
文号 【】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8-04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办发[2015]8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宜兴市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宜兴市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规范走访慰问部队及军人军属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走访慰问部队及宜兴籍、从宜兴地区入伍的现役军人军属的活动。

第三条  各镇(园区、街道)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走访慰问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工作,乡镇民政部门会同本级兵役部门具体负责走访慰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镇两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认真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慰问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走访慰问所需经费列入市镇两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入伍退伍走访慰问

第五条  新兵入伍时,各镇(园区、街道)和村(社区)应当欢送新兵到市输送集结地。

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欢送工作。每年本市第一批新兵起运时,市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欢送仪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参加。

第六条  人武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上门给当年入伍的新战士、直招士官和考入军校的学生家庭送入伍通知书,挂“光荣军属”牌匾。

“光荣军属”牌匾全市统一样式,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制作。

第七条 各镇(园区、街道)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当组织回访艰苦边远地区、兵源相对集中、有突出贡献的现役军人所在部队。

第八条  对回乡探亲的军人,所在乡镇可以邀请座谈,鼓励他们为部队和家乡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集中返乡时,所在镇(园区、街道)和村(社区)应当主动联系,做好服务工作。

军人退出现役返乡后,市镇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同级人社等部门主动上门走访,宣传安置政策,提供就业咨询,帮助就业创业。

第三章  重大节日走访慰问

第十条  市镇两级党委政府等机关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组织走访慰问驻宜部队活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参加走访慰问。

第十一条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镇(园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应当走访慰问不少于2户现役军人家庭。各乡镇应当按照上级统一安排,组织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庭,镇(园区、街道)负责同志、基层专武和民政干部应当参加慰问。从本市高校入伍的非宜兴籍义务兵,可以通过寄发慰问信等形式进行慰问。

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应当发放慰问金,慰问金标准每户不低于5百元。

第四章  立功受奖走访慰问

第十二条  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一级英模、二级英模)、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宜兴籍现役军人家庭,应当采取登门报喜、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走访慰问,并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物质奖励采取发奖金的方式,奖励标准分别不低于2万元、1万元、5千元、3千元、2千元和5百元。

第十三条  对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一等功、二等功的,市人武部和民政部门接到部队寄发的喜报后,应当分别报军分区政治部和市双拥办,市双拥办应当及时组织走访慰问,市双拥办负责同志应当参加慰问。

第十四条  对荣立三等功的,市人武部和民政部门接到部队寄发的喜报后,应当通报市双拥办,双拥办应当及时组织走访慰问,市双拥办负责同志应当参加慰问。

第十五条  对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市人武部和民政部门接到部队寄发的喜报后,应当通报所在镇(园区、街道)。镇(园区、街道)应当及时组织走访慰问,镇(园区、街道)分管负责同志、基层专武和民政干部应当参加慰问。

第五章  优秀军人事迹宣传

第十六条  宜兴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地方主流新闻媒体,在征兵期间应当积极宣传适龄青年踊跃参军和现役官兵建功军营的先进事迹;在元旦、春节期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宣传报道走访慰问情况。

第十七条  对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市委宣传部门和市双拥办应当共同牵头组织市各新闻媒体进行专题采访,多层次、多形式宣传英模和功臣的先进事迹;同时,户籍所在镇(园区、街道)应当根据市双拥办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对荣立三等功的现役军人,户籍所在镇(园区、街道)应当在政务公开栏发布光荣榜、开设先进事迹专栏,积极组织宣传报道。

对评为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组织宣传。

第十九条  宣传现役军人先进事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保密规定,宣传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双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