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5期
市政府关于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8-03 15:56: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8-03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发[2015]9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推动户外广告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公共资源使用行为,着力彰显和提升城市资源利用价值,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实际,现制定我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塑造城市空间形象为工作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共管、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平台,切实扭转“无序占用、无偿使用”的局面,逐步理顺管理机制,着力强化长效管控,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充分体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科学设置的原则。要按照规划先行的要求,根据城市功能定位、用地性质特点、城市空间布局、周边景观特色等要素,完善落实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确定城市户外广告的总体布局和具体设置标准,并严格遵守规划刚性要求进行科学合理设置。

2、坚持市场运作、公开出让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凡利用城区公共空间资源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通过公开出让的形式,明确使用权属,形成阳光透明、规范有序的出让管理机制。

3、坚持逐步清理、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现有占用城区公共空间位置的各类经营性广告设施逐步进行清理规范,广告设置符合城市容貌管理标准的,要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性原则,以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偿使用,着力体现谁占用、谁付出的市场公平规则。

三、适用范围

对凡利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或各类设施周围的空间位置等公共阵地(以下简称公共阵地),设置各类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使用权都必须纳入公开出让范围,并由政府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进行资源储备、有偿使用,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

对因政府需要长期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含商业版面);政府活动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的标志、标识等指示牌等不适合公开出让的类型,可不经过公开出让程序确定使用权属。

四、操作程序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按规范要求建设,使用权出让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设置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并经城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涉及其他审批部门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对利用城市公共阵地设置各类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上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出让管理

(1)公开拍卖信息

市各相关部门对设置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要严格制定拍卖计划,报送市国资部门审核,经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2)组织实施拍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织公开拍卖,确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者。

(3)签订使用权合同

买受人应于成交后的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持成交确认书缴款证明与拍卖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合同》。

(4)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买受人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前,应持《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合同》及相关申请材料,至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市场监督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内容登记手续时,要认真查验业主是否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切实防止未批经营的情况。

五、配套规定

1、出让收入管理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统一征收,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出让收入可用作广告设施维护及新建设施投入。

2、使用权期限及到期后的相关规定。按拍卖获取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年(具体根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类型在《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合同》中予以约定)。使用权期限届期满后,应重新按拍卖或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该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如因规划建设的需要或影响城市容貌的,不能转入下一轮拍卖的,由该设施原设置部门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该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部门组织拆除。

3、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处理规定。对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且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对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予以保留使用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出让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如原使用者不再继续使用该广告设施,又不配合自行拆除清理的,予以强制拆除。对已经市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城市公共阵地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届满后必须按拍卖或协议出让形式纳入公共阵地出让管理,另行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4、对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规定。相关单位及个人需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部门依据其申请,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广告规划设置要求及城市容貌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上级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专门成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城管、市场监督、规划、公安、交通、建设、住房、财政、国资、物价、监察、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统筹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城市管理局设立办公室,具体牵头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监管、日常监督、公共空间资源统筹及出让金收缴督促管理等日常工作。

2、加强分工协作。市城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使用权出让市场机制。市规划部门要加快制定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设置规划。市财政、国资、物价、招投标等部门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使用权出让的财政政策、价格审核、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市场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督促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市场管理法规。市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清理整治、规划设置等各项工作。

3、加强考核监督。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评价体系,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对违反出让合同承诺、扩大设置经营范围、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等违规行为,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同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台帐,对屡教不改的,要纳入黑名单管理,按规定停止执行出让合同。市监察部门要对部门履职情况、出让推进情况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规范设置等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对存在的失职失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一律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本市城区范围,本市区域内交通干线沿线设置高炮广告位的管理及开发区、各镇、街道对其区域内现有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