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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调整

来源:中国宜兴    日期:2015-07-08 15:36:07    浏览次数:769
索引号 014046317/2015-01099 生成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城乡建设(含住房) 主题(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城乡建设,民政 分类词 房屋,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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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调整

    为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近期,我市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标准作出调整,提高申请收入线标准,并新增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申请标准。

    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50%、80%来确定。根据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最新调整了2015年度住房保障标准。其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从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元/月以下,调整为1600 元/月以下;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从人均可支配收入2400元/月以下,调整为2600元/月以下。

    此外,随着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相关政策的出台,我市今年新增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申请标准。申请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的中等偏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的1.5倍来确定,为4900 元/月以下,同时需满足为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人均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单身人士为无房);引进人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限价商品房,要求申请人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家庭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

    目前,相关保障性住房申请已开始执行新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