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4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7-01 14:37: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7-0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办发[2015]54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15] 29号)的要求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评标办法》)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评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按照苏建招[2015]29号文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一)投标报价”中的Q1取值范围修改为“50%、55%、60%、65%、70%”。

2、将第七条“(一)投标报价”中的“说明”第3点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3、将第七条“(二)技术标”中的“说明”第3点修改为“技术标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二、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县(市)级“优质工程”和县(市)级“文明工地”加分项:

删除第七条“奖项”部分“县(市)级优质”、“县(市)级优质最高加0.2分,有效期1年”、“县(市)”、“县(市)级最高加0.08分”四处用词。

三、根据《评标办法》的实施情况,补充交通、水利工程和特殊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技术复杂工程认定、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点、奖项、业绩证明材料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建设、交通、水利以外的项目及特殊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原则上也参照执行,确需对评标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招标人提出并列明理由,经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批准后实施”。

四、增加《评标办法》的调整程序:

1、增加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因上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或本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需对本办法相关内容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2、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评标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以宜政办发[2014]102号文发布,根据2015年6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四条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型工程及一般住宅小区工程。

小型工程可以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介于大型工程和小型工程之间的为中型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复杂工程是指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大型桥梁、大型地下公共设施、五星级酒店装饰、大型场馆等复杂工程。

交通、水利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设部建市[2007]171号)文中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第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采用电子招标的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下同);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材料品牌的选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的;

24、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带招标文件规定的证书、证明原件的;

25、参加符合性检查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

2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7、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8、投标报价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成本价的;

29、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第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为:

(一)投标报价(≥70分)

在以下四种方法中,招标人至少选择其中二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并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平均值下浮5%(不含5%)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7≤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

评标基准价=A×K,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95%~98%(不少于三个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二: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平均值下浮5%(不含5%)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7≤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工程预算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100-K2)/100×Q2

Q2=1-Q1, Q1取值范围为50%、55%、60%、65%、70%;

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不少于三个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0~10,装饰、安装为0~12,市政工程为0~14,园林绿化工程为0~16,其他工程 0~12。

Q1、K1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四: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工程预算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预算价。同时,招标人在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幅度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并与工程预算价一起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幅度应小于K2值。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4、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 0.3 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具体分值由招标人确定),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5、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6、交通工程按行业要求评标基准价在开标现场计算并当场宣布的可从其要求,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也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7、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报价的有效值应保留小数点后2位(开标、评标时发现投标报价超过小数点后2位的视为细微偏差,按照四舍五入计算评标价;如发现投标函中投标报价以万元为单位的,也视为细微偏差,评标价按投标报价书修正)。投标报价平均值、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值的计算结果也统一保留小数点后2位。

(二)技术标(≤20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要点,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分,以下内容可以设置评审要点:

1、技术标暗标(施工组织设计部分,≤18分)

⑴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⑵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⑶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⑸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⑺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⑻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⑼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⑽材料样品。

2、技术标明标(项目管理机构部分,≤2分)

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说明:

1、招标人应当分别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各项评审要点的得分,其中评审要点 7至 10项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属必要时由招标人列入评审要点。材料样品评分分值控制在1 分以内。

2、技术标暗标部分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

3、技术标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4、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作篇幅限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超过部分进行扣分处理。

5、招标人可以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 2 分以内。评标委员会拟定答辩题目时,应同时明确答案及得分点。

(三)投标人业绩 (≤1分)

可以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进行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以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加分依据(一般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项目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

(四)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或奖项(不得同时计取)

1、市场信用评价(3-5分)

招标人可以将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动态考评得分作为评分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评分体系中。

2、奖项(≤2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国优(指鲁班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与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评审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协会评审的“中国安装之星”、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审的“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的“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1年;省优最高加 1 分,有效期2年;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最高加 1.5 分,有效期3年;“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最高加 1.2 分,有效期3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

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 0.1 分,省级最高加 0.3 分,有效期均为2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1个最高奖项计分。

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

说明:

1、上述“有效期”是指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2、工程业绩必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件:①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应证明是经过监管部门备案的,如中标通知书上没有监管备案章,可通过管理部门的备案表、交易证明、或由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证明,有效性由评委认定);②工程施工合同;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④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发放的优质工程文件和获奖证书(如投标人不能提供优质工程文件,则必须提供官方网址供查询核实,有效性由评委认定)。

第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第九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仅以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因素。招标人按照综合评估法“(一)投标报价”中的方法一、方法二和方法三并至少选择其中二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一种方法,计算出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至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除特殊情况外,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评标:

(一)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市招投标中心举行开标会。

(二)开标结束后,将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次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三)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四)按照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向抽取箱内放入二倍以上数量的号码球。

(五)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投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当场公布抽取的号码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确认后将号码球仍放入抽取箱内,由下一个投标人抽取号码球,直至所有投标人抽取完毕。

(六)按照号码值从大到小的顺序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七)如最大号码值出现相同情况,则进行第二轮抽取,直至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经市招投标中心审定并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工程发包价。其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5~10%,装修、安装工程6~ 12%,市政工程6~14%,园林绿化工程6~16%,其他工程6~12%。

(二)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不得提高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除工程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外,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预算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只需提供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商务文件,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第十三条 非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技术复杂工程认定、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点、奖项、业绩证明材料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办法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建设、交通、水利以外的项目及特殊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原则上也参照执行,确需对评标办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招标人提出并列明理由,经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因上级文件规定发生变化,或本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需对本办法相关内容以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