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07-0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政发[2015]73号
市国资办: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宜兴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请示已收悉。为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有效衔接和规范操作,经研究,同意延长《宜兴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3]2号)、《宜兴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宜政规发[2013]3号)、《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3]4号)、《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宜政规发[2013]5号)、《宜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3]48号)和《宜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3]49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3年。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