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7-01 14:58: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7-0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规发[20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精神,结合宜兴实际,就我市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确立学前教育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基本普及三年幼儿教育。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我市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管理体制需要完善,办园条件、保教水平、师资队伍和教育质量尚需进一步改善提高。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部门、镇(园、街道)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幸福宜兴、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真正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性地位和公益性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扩大优质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好入园”、“入好园”的需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2015-2020年,全市新建1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其办园条件和教师配置达到省优质园标准,公办幼儿教师比例达50%。到 2020 年,全市高标准、高质量普及3-6周岁幼儿教育,3-6周岁幼儿入园率保持99%以上;100%的中心幼儿园建成省优质幼儿园,100%的其他幼儿园建成市优质以上幼儿园;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 1 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园;0-3周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和服务得到进一步加强,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指导率达98%以上;100%的镇(园、街道)建成无锡市学前教育现代化镇(街道)。

二、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各镇(园、街道)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在统筹规划、投入保障、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坚持政府为主举办学前教育的同时,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并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发展高端民办幼儿园,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建立市级统筹、镇(园、街道)共建共管的管理机制

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学前教育整体规划、政策制订、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负责对主城区公办幼儿园的投资建设及规范管理。各镇(园、街道)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具体规划、落实学前教育经费,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负责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五)进一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全市3-6周岁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园条件,经教育部门资格审查后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登记注册和备案。

三、合理布局,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六)加大幼儿园规划布局和建设力度

各镇(园、街道)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 1-1.5万人左右建一所幼儿园,适龄儿童逐步实现就近入园。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到 2020年,确保每个镇(园、街道)至少办一所达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市优质园。

按照幼儿园布局总体规划,在布点范围内的新建小区,根据规划要求,由教育部门提出具体规划指标,开发单位按省级优质园标准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项目竣工后须经建设、规划、教育、卫生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整体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摸清情况,分类处理。符合幼儿园办园条件的,要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依法收回,规范办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要理顺用途。

四、加大投入,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

(七)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鼓励通过多种形式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到 2020 年,100%的中心幼儿园建成省优质园,100%的村(涉农社区)幼儿园建成省、市优质园。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镇(园、街道)为单位制订年度创建规划,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各镇(园、街道)要积极创建无锡市学前教育现代化镇(街道),到2020年,100%的镇(园、街道)建成无锡市学前教育现代化镇(街道)。

(八)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

财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5%以上,并逐步提高。要按照不低于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的二分之一标准由市镇二级足额安排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镇(园、街道)要根据幼儿园的实际需求,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村幼儿园办园条件,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行。

(九) 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服务性收费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其他民办幼儿园按照教育、住宿、服务成本合理确定,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大力扶持,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十)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办学

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细则,每年由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认定。

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奖补政策。奖补按财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市将统筹中央、省学前教育专项奖励资金,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对园舍改造提升项目当年新增投资100万元以上民办幼儿园,给予投资额20%的奖励。

建立民办幼儿园帮扶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建立公、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选派公办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协助管理,安排公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到公办幼儿园跟班学习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享受公办幼儿园幼儿一样的资助政策。属地政府统一为民办幼儿园派驻保安人员。

对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落实幼儿园用地、建设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服务性收费及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均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

六、落实政策,推进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 严格按编制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

落实公办幼儿园的独立建制。市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制订完善幼儿园编制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教师编制,要保证公办幼儿园必需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教育部门、人社部门要根据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公办教师的比例,科学合理安排每年公办幼儿教师的招聘数量,创新招聘办法拓宽招聘渠道。每所幼儿园均有一定比例的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自主聘用各类人员。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十二)认真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3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十三)努力提升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搭建平台,创建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争取开设学前教育大专班,不断拓宽幼儿教师培养途径,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努力培养更优秀的适用人才;将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有计划、分层次地实施幼儿园教师培训。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提高培训、新教师上岗培训及教师在职培训。卫生部门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实施“名师工程”。加强名园长、名教师和特级教师的培养。做好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努力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素养。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

(十四)切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

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按国家各项工资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幼儿园在岗非编教师的工资由幼儿园与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工资标准要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建立幼儿园在岗非编教师工资的定期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与在编教师的收入差距。幼儿教师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七、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十五)配齐配好保教设施设备

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规范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建立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做到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防患未然。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制订幼儿园建设和装备标准,对所属幼儿园实施监管。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定期对全市幼儿园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十六)切实提高保教质量和水平

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深入开展学前教育课程改革,促进课程设置科学化、保教工作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系统、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防止“小学化”倾向。规范招生工作,严格按相关规定招生编班,按照就近入园的原则,从2015年起,城区公办幼儿园实行服务区招生,其他镇(园、街道)原则上不跨乡镇招生。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市特殊教育学校要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入园,全面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十七)推进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

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鼓励家长和社区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在市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指导下,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 0-3周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期教养指导服务。

(十八)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

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要在思想上十分重视、制度上严格执行、管理上规范到位、物质上提供保障。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幼儿园食堂利用服务性收费谋取利益。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工作,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幼儿园,消防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幼儿园要制定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习,确保幼儿园消防安全。切实做好幼儿园房屋安全、设施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教育、建设、规划、卫生、文化、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的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十九)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

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教育部门负责定期复核审验。需要办理卫生、消防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核定、备案收费标准、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非法办园行为,各镇(园、街道)政府要牵头教育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制止和取缔非法办园,切实维护幼儿教育正常秩序。

八、创新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统筹协调

各职能部门、镇(园、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切实担负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教育领域重要民生问题积极加以推进。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

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市场监管、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二十一)开展专项督导

将学前教育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和教育科学发展实绩考核,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幼儿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视导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二)构建激励机制

积极创建无锡市学前教育先进镇(街道),积极创建省、市优质幼儿园。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每创建一所省优质幼儿园给予20万元经费奖励。对已取得省优质的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教育、财政等部门年度考核认定,凡符合省优质标准的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每年给予最高20万经费奖励,奖励经费必须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教师待遇。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