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07-0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政办发[2015]4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财政局《全市市政工程通信管线迁改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全市市政工程通信管线迁改补偿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为确保市政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根据无锡市有关做法并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市政工程建设中的通信管线迁建的费用补偿制定本操作意见。
第二条 通信线路的补偿标准,参照《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管线迁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宜兴情况,按下表进行补偿。
1、补偿标准
注:光缆补偿以每400米为一道,不足400米的按实计算。
2、违章或临时性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无偿拆除、迁移。
3、既有管线对重点工程施工影响不大,无须迁移,但需采取必要的支撑、拉攀、包管等管线加固措施,该项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4、管线因现场条件限制需实施二次以上(含二次)迁移的,所增加的一次以上的迁移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5、在道路施工范围外,因管线施工引起的相邻道路、其他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损坏或迁移、补偿等所发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第三条通信管线的施工与市政工程同步实施,在道路施工范围内铺设的管线,为确保道路施工的质量和工期,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道路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通信管线迁改涉及补偿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工程资金按照《宜兴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6:2:2比例拨付
第五条 涉及全市交通工程建设、各镇(园区、街道)道路建设中通信管线迁建的补偿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六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