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3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5-04 15:38: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5-04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宜政办发[2015]4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前 言

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宜兴市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分级保护、相对稳定”的原则,强化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全市共划定7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太湖重要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750.44平方公里。生态红线区域的划定,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导下实施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的细化,也是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对于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功能的破坏,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加强管控力度,切实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好、管理好,努力建设天蓝、地绿、山青、水净的美丽宜兴,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1  总论

1.1  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规定要求,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市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我市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生态红线区域,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1.2  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以保护全市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遵循自然环境分异规律,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按照保障区域、流域和全市生态安全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控管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保护措施,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各类生态红线区域得到有效保护。

(4)分级保护。纳入本规划的是对全市生态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具有流域性、区域性特征的重点保护区域。

(5)相对稳定。生态红线区域关系到全市的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红线区域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1.3  编制依据

(1)《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2)《宜兴市总体规划》;

(3)《宜兴市“十二五”规划》。

1.4  划分标准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宜兴市划分出7种生态红线区域类型,并提出如下划分标准:

(1)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3)森林公园。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5)重要水源涵养区。

市内海拔100米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山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6)重要湿地。

省管湖泊、市内其他重点湖泊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7)太湖重要保护区。

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林地、草地、山地等生态系统划入生态红线区域。

2  区域分类

2.1  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2.2  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2.3  森林公园

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2.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2.5  重要水源涵养区

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与水资源补给区。

2.6  重要湿地

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

2.7  太湖重要保护区

指太湖湿地生态系统。包括太湖湖体、湖中岛屿以及与太湖湖体密切相关的沿岸湿地、林地、草地、山地等生态系统。

3  分级分类管控措施

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按7种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管理。若同一生态红线区域兼具2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本规划没有明确的管控措施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1  自然保护区

(1)保护分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2  风景名胜区

(1)保护分区。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3.3  森林公园

(1)保护分区。

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3.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保护分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二级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准保护区也可划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3.5 重要水源涵养区

(1)保护分区。

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新建有损涵养水源功能和污染水体的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露天采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活动;已有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3.6  重要湿地

(1)保护分区。

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其余区域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3.7  太湖重要保护区

(1)保护分区。

太湖重要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

(2)管控措施。

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4  区域名录

宜兴市共划定9块生态红线区域,分别为太湖重要保护区、滆湖重要湿地、三氿重要湿地、宜兴国家森林公园、太湖(阳羡景区)风景名胜区、龙池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横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油车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宜南山地水源涵养区。区域总面积750.4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7.72 %,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27.9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41%;二级管控区面积722.53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6.31%。

 

宜兴市生态红线区域名录

地区

名称

区域

类型

管控区域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管控区

二级管控区

总面积

一级

管控区

二级

管控区

周铁镇

太湖重要保护区

 

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湖滨公路以东、烧香港以南、漕桥河以北区域

41.68

----

41.68

芳桥

街道

太湖重要保护区

 

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

8.82

----

8.82

新庄

街道

太湖重要保护区

 

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湖滨公路以东、湛渎港以北区域, 不包括镇区及工业区用地

9.74

----

9.74

新街

街道

风景

名胜区

座神山景群的核心景区

 

1.2

1.2

----

丁蜀镇

太湖重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

 

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以南山、白泥山、窑洞山、黄梅山及西南部山体为主,海拔100米以上的山体部分

114.53

----

114.53

张渚镇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

国山景区核心景区;宜兴林场;大前岕、小前岕以及潘山海拔100米以上山体;龙池山山头

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龙池山风景区;西岕、老鸦岕、里伍岕、窑头岕、南旬山100米以上山体;以国山东面、南面、西面以及国山北侧约280米为界;横山水库岸线东侧约700米;以省庄竹海西北界、扶峰山、戴家山、杨岭山东界、灵谷洞北界、长龙山山东北界为界

50.67

7.94

42.73

湖父镇

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区、水源保护区

以油车水库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以内的范围;竹海景区界及北部4公里区域

一级管控区以外的整个油车水库水域范围;以花蛇山、寺山、馒头山、塔山东南山脊界,汤省公路及竹海景区西部区域;以冬青山、竹木岭、前门山、乌龟山及东南部山体为主,海拔100米以上的山体部分

68.47

11.72

56.75

太华镇

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

 

以凤凰山、太华山及南部山体为主,海拔100米以上的山体部分;横山水库东岸线以东700米;长山山体以南300米控制范围

61.72

----

61.72

西渚镇

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以横山水库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以内的范围;横山水库核心景区

一级管控区以外的整个横山水库水域范围;横山水库岸线东部700米范围,鸡笼山大头山区域范围,南部长山区域

13.14

3.05

10.09

三氿

水域

重要湿地

 

西氿水域范围;团氿水域范围;东氿水域范围

23.87

----

23.87

滆湖

水域

重要湿地

 

滆湖水域范围

78.18

----

78.18

太湖

水域

太湖重要保护区

 

太湖水域范围

244.42

----

244.42

宜兴市林场

森林公园

铜官山山头;

铜官山除一级管控区以外的山体;骆驼山、杨梅山、毛竹顶以及离墨山山体,横山及其东侧山体;铜官山脉区域;离墨山南侧山体,铜官山西南侧山体

34

4

30

合计

 

 

 

750.44

27.91

7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