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5]37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文件类别 | 意见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政办发[2015]37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责任,切实规范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城市道路桥梁养护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对象
我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不含农村、景区、公路及水利道路桥梁)。
二、责任主体
1、我市范围内市管城市道路桥梁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和养护。市管城市道路桥梁主要指东至芜申运河,南至龙潭路,西至氿滨路-氿南路-氿西路-阳泉西路,北至芜申运河,该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
2、我市范围内市管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由各镇(园区、街道)负责管理和养护,并由市建设局负责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3、各镇(园区、街道)城区范围内的社会桥梁(主要指公园、公共广场、住宅小区、工矿企业内部等非政府承建的道路桥梁),由产权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和养护,道路桥梁所在地的镇(园区、街道)负责业务监督和技术指导。
4、对无建设单位、无养护单位、权属关系不清的城市道路桥梁,由道路桥梁所在地的镇(园区、街道)统一负责管养。
三、信息管理
1、市建设局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面普查,并做好道路桥梁的信息管理工作。
2、各镇(园区、街道)应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的普查工作,明确道路桥梁的权属关系和管理责任,落实养护单位,全面梳理和完善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基础信息。
四、养护管理
1、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社会道路桥梁明确相应养护单位,对各类道路桥梁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并妥善安排好道路桥梁养护、检测和维修的专项资金。
2、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应严格要求道路桥梁养护单位做好道路桥梁日常巡视工作,明确每条道路、每座桥梁的巡视责任人,建立健全道路桥梁技术基础资料和巡视记录,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确保每条道路、每座桥梁的影像资料、技术参数、结构类型以及维护、检查情况等台账资料完善齐全。
3、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应严格要求桥梁养护单位定期检查桥梁限载标志、警告标志的设置情况,如有缺失应立即设置和进行补缺(限载标志样式及设置要求参照有关桥梁规范)。
4、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应对已无原始资料的老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测绘、检测和安全评估,并聘请专家对原桥的荷载能力进行论证,建立健全原桥的结构形式、跨径、桥宽与荷载能力等基本资料。
5、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应对于桥梁的一般病害缺损,要求桥梁养护单位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对于较严重有可能危及桥梁安全运行的设施病害缺损,应严格按照有关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建城[2014]90号)的要求,责成养护单位立即进行交通限制,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6、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要切实加强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的审批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程序管理,不断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拉链马路现象”。
五、应急预案
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必须按照《无锡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严格制定《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职责和程序,确保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在突发险情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和人员伤亡,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有序的交通秩序。
六、管理评价
市建设局、各镇(园区、街道),应深入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自查自评,严格考核制度,确保落实到位。要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10]124号)的要求,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本年度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评价工作的自查自评。
联系人:王俊、汤澄,联系电话:87970207,电子邮箱:80748074@qq.com。
附件:
1、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略)
2、城市桥梁明细表(略)
3、城市道路明细表(略)
4、城市道路资料卡(略)
5、城市桥梁资料卡(略)
6、宜兴市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自查评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