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政办发[2015]35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宜兴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15]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预算资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绩效管理围绕绩效目标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绩效导向原则。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每项工作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三)绩效问责原则。绩效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五条 绩效管理的对象为全部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按规定未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及政府性项目涉及的投融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或设立,由项目主管预算部门分配下达项目计划,用于单位、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以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第六条 绩效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七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
(三)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四)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绩效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预算部门编制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批复,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工作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反馈审核意见。组织实施财政重点评价,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督查评价结果应用;
(五)负责绩效指标库、中介机构库、专家库的建立,推进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实施动态化管理;
(六)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七)负责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预算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编制的绩效目标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具体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的实施工作;
(四)负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绩效运行实施跟踪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告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
(五)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评价工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
(六)根据财政部门组织的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跟踪运行监控和评价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单位完成重点项目的跟踪和评价工作;
(七)负责落实财政部门反馈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整改意见,改进部门预算及绩效管理工作;
(八)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基础,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或申请项目资金时,根据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的要求编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主要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等。
第十四条 设定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根据立项依据、项目用途等设定。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
(三)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四)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五)其他。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益和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细化量化是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的具体体现,绩效目标的编制要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既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财力等现实支撑条件,确保目标合理可行。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工作任务、计划数及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的制定。绩效指标是预算绩效目标的指标化标识,绩效指标应尽可能完整充分地对目标进行标识,并做到凸显重点、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
第十八条 绩效指标值的确定。制定的绩效指标应当同时明确指标值,且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指标值分为历史指标值、计划指标值、行业指标值和经验指标值,通常用相对指标值和绝对指标值表示。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部门职责、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政策、政府工作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的依据,包括是否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划、党委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设置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
(三)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匹配性和保障性。
(四)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及重点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程序、重点和要求。
(一)绩效目标的审核程序:
1、 预算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要求编制绩效目标,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对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重新申报。
3、绩效目标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并将绩效目标作为政府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目标的审核重点和要求:
绩效目标审核的重点是绩效目标编制的规范性、科学合理性、资金投向与预算安排的匹配性等,并评判预期绩效水平的高低。财政部门把审核意见及时反馈预算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预算部门进行调整优化,对于预期低绩效或无绩效的,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民生项目、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或具普遍指导意义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的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评审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的批复。政府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批复中,同时批复绩效目标,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及绩效评价的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第二十四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的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编制绩效目标的预算调整项目,可在预算指标下达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补报项目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是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实施方案,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及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根据项目的绩效完成进度拨款,发现无绩效或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要取消或减少资金安排,并收回相应未支出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不再实施或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预算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应随同预算调整报告,报送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履行绩效目标调整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绩效跟踪管理工作程序:
(一)预算部门对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收集、审核、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跟踪监控运行情况等材料,撰写绩效运行跟踪分析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对照预算部门设定的绩效目标,审核预算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并抽查、核实上报材料真实性,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预算部门。预算部门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的重点项目进行检查,组织预算绩效的监督与预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时采集和跟踪预算绩效信息,并向政府报告绩效运行情况。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评价资金使用单位通过可行性论证或政府预算评审设立的绩效目标,是否指向明确,符合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指标是否具体细化、定量或定性表述是否清晰。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充分性和合规性。主要包括各类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预算确定的支出用途,实际支出内容是否与完成规定的工作目标相关联,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措施等。主要评定项目管理制度和采取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包括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项目)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适用性;项目从申报立项到执行结束的监管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程序是否合规。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对可量化的绩效目标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完成质量、及时性和项目完成后是否达到预算评审预期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指标以及达到的程度。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综合评价资金(项目)的总体情况,总结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披露,并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跨年度的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绩效评价,一般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指标。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主要采取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评、预算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一)项目单位自评
政府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评价的财政性资金均开展自评。
(二)预算部门组织评价
1、对政府预算安排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评价的财政性资金均开展自评。
2、组织、指导对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3、对所属单位开展的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财政部门在项目单位和预算部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评价。
2、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全市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预算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下属单位评价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数据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三)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四)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五)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报告。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八)提交报告。预算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社会各界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等设施的重点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预算部门对列入财政重点评价计划的项目,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材料,做好绩效评价配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估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具体等级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一) 等级为优、良的,财政部门予以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撤销该项目资金。
(二)对个人、企业及其他社会单位取得财政资金,无特殊原因项目执行低效或无效的,财政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视情况给予一定期限不予财政资金补助的处理。
(三)对不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或不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致使评价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进行的项目,视为绩效不合格。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是绩效评价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被评价单位应当重视绩效评价结果揭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落实整改。
第四十八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逐步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将预算绩效报告、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学安排预算、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实施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省及省以上财政补助及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绩效管理,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各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