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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政办发[201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重点产品质量监管,保障全市重点产品质量安全,努力提升行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特色产业健康稳步发展,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全市电线电缆、紫砂陶和环保设备产品质量季度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对象
1、全市依法设立的电线电缆、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一企多照的,以重点对外经营的企业名称抽检;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别抽检。
2、全市依法设立的紫砂陶产品生产及经销单位、原料泥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对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挂靠作坊及挂靠专业合作社的作坊,分别抽检。
二、抽检产品
1、电线电缆行业:抽查企业已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且常年主导生产的产品,含主要原材料电工圆铜线(GB/T 3953)、电线电缆用软聚氯乙烯塑料(GB/T 8815),具体品种为:
(1)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 5013、JB 8735);
(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GB 5023、JB 8734);
(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GB/T 9330);
(4)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GB/T 12706.1);
(5)额定电压6kv到30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GB/T 12706.2);
(6)架空绝缘电缆(GB/T 12527、GB/T 14049);
(7)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GB/T 1179)。
2、紫砂陶行业:与食物接触的紫砂壶、杯等产(商)品及用于生产与食物接触的紫砂陶产品原料泥。
3、环保设备行业:抽查企业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且常规生产的产品,具体品种为:
(1)螺旋输送机(JB/T 7679-2008);
(2)污泥脱水用带式压榨过滤机(HJ/T 242-2006);
(3)带式压滤机(JB/T 9040-2010);
(4)格栅除污机(JB/T 9046-1999、HJ/T 262-2006、HJ/T 250-2006);
(5)全自动床钠离子交换器(HG/T 3135-2009);
(6)水处理用加药装置(HJ/T 369-2007、CJ/T 3061-1996);
(7)刮泥机(CJ/T 3014-1993、CJ/T 3042-1995、CJ/T 3043-1995、HJ/T 265-2006);
(8)刮砂机(CJ/T 3044-1995);
(9)多层滤料过滤器(HJ/T 248-2006)。
三、抽检方法
1、电线电缆行业:根据电线电缆企业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以下三种类型确定抽样批次。
第一类为抽样检测不低于2次/年、每次不少于1个批次:
(1)获得省名牌产品以上荣誉的企业;
(2)应税销售2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类为抽样检测不低于3次/年、每次不少于2个批次:
(1)获得无锡市名牌产品的企业;
(2)应税销售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第三类为抽样检测不低于4次/年、每次不少于3个批次:
(1)2014年度抽检合格率较低的企业;
(2)应税销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3)未列入抽检计划但已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
2、紫砂陶行业
(1)实行从生产单位的产成品中抽样和从市场经销单位买样相结合的随机抽样方法。
(2)抽检产品每个单位不少于1次/季,每次不少于2个批次。
3、环保设备行业
(1)实行从生产单位成品车间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方法。
(2)抽检产品每个单位2次/年,每次不少于1个批次。
四、质量判定
1、电线电缆行业:产品检验项目包括结构尺寸、电气性能及绝缘、护套机械性能等反映线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能指标,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产品质量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的质量明示(包括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所有产品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制性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指标,以企业质量明示作为质量判定的依据。没有强制性标准、企业质量明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标准作为质量判定的依据。
2、紫砂陶行业:产品检验项目包括铅、镉、锰、钡、铬、钴溶出量、吸水率、抗热震性等与人身健康安全相关的反映产品内在质量的重要性能指标。产品质量判定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依法制定并备案的企业标准、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等。对国家暂未制定标准规定的锰、钡、铬、钴等溶出量,由检验机构出具实测结果,必要时提出建议意见。
3、环保设备行业:产品检验项目包括设备制造、原材料控制、设备运行质量、涂层质量、防腐性能、噪声、绝缘性能等影响设备使用性能和电气安全的指标,产品质量判定依据为行业推荐性标准或企业的质量明示(包括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
抽检工作由市质监部门组织实施,承检单位由市质监部门确定,承检单位应当根据市质监部门下达的抽检计划开展抽检。季度抽检不收费。
六、有关要求
1、抽检采取事前不通知或预约企业的方法进行。
2、被抽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确定抽检样品,抽检样品一经确定,企业不得提出变更要求。拒绝抽样按不合格产品论处。
3、凡抽检不合格单位均须经整改、且产品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对抽检中发现的较轻质量问题,由市质监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和季度抽检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组织查处,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要把抽检结果作为企业质量诚信建设的重要依据,表彰产品质量一贯优良的诚信企业,重点监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4、市质监部门应加强对承检单位的监督指导,确保抽检参与人员、方式、程序、结果上报等事项合法规范,切实提高抽检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