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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05-04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政发[2015]56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锡委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宜居城市为目标,完善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着眼长远、注重实效。按照着眼长远、立足实际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生态补偿意见,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和动态长效管理的要求。
2、统筹协调、分步实施。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总体考虑生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建立可量化、可界定、可考核的生态补偿办法,科学确定生态补偿范围和标准。
3、公平合理、权责一致。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坚持强化约束,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生态补偿机制。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合理利用生态资源。
二、政策措施
本意见生态补偿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因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而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区域内的有关组织和集体给予补偿的活动。
(一)补偿范围及标准
1、基本农田。水稻田每年补助 150元/亩。
2、生态公益林。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每年补助30元/亩。
3、重要湿地。市级湿地每年补助20万元/个,省级以上湿地每年补助30万元/个。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按照每年每村15万元进行补助。
5、省级生态红线区域。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补偿对象
生态补偿的对象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对象。
(三)补偿办法
1、组织申报。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分类、逐年逐级申报制度,市农林局负责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的生态补偿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市水利农机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省级生态红线区域生态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资金拨付。生态补偿项目确定后,年初可适度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40%。市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每年12月底前分别牵头对各自主管的补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规划与政策落实、生态建设和恢复、社会公众评价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市发改委、财政局综合汇总各部门的评估意见后,形成本市生态补偿工作实施情况综合评估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拨付相关生态补偿资金。
3、资金监管。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重点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市财政局、发改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审查。
三、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对照本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序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通力协作,科学合理做好生态补偿工作。市发改委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将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农林、水利农机、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要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建立调整机制。着眼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在先期确定的补偿范围、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3、做实基础工作。市环保局、规划局等部门要对照市生态红线区域规划,准确认定各类生态保护区域的面积和所属村镇。市农林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运用实地比对,准确摸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的面积和所属村镇。
4、强化考核监督。各镇园、街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切实强化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市政府也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政策落实、项目实施情况行督查。对于列入生态补偿范围内改种其他作物,以及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等行为,视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省级生态红线区域补助标准表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省级生态红线区域补助标准表
分类 | 类型 | 补助标准(每年) | 备注 |
省级生态 红线区域 | 自然保护区 | [一级管控区面积×0.7+二级管控区面积×0.3]×1×13.8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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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 | [一级管控区面积×0.7+二级管控区面积×0.3]×0.2×13.8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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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 | [一级管控区面积×0.7+二级管控区面积×0.3]×0.2×13.8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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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 | [一级管控区面积×0.7+二级管控区面积×0.3]×0.8×13.8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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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水源涵养区 | [一级管控区面积×0.7+二级管控区面积×0.3]×0.8×13.8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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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重要保护区陆域 | [一级管控区面积×0.7+二级管控区面积×0.3]×0.6×13.8元/亩 | 已列入重要湿地补助范围的,不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