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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04-13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苏建建管[2013]6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发包方案
1、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市招管办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发包初步方案提交后,在实施发包时发生变更的,发包人应当作变更说明。招标人不得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发包或者规避招标,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
2、严格国有投资工程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的批准程序。除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转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招标人向市招管办提出申请并经初审后,由市政府办牵头召集发改(或其他有权立项部门)、财政、审计、招管办、纪检监察、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对确实符合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条件的,由市政府办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政府批准。
3、对公开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要依法依规处理。第一次招标失败后,若因招标条件设置因素导致招标失败,应要求招标人调整不合理条件后重新组织招标。第二次公开招标仍然失败的,市招管办应分析原因,分别情况处理。对因条件仍然不合理导致的招标失败,应进一步调整后再次组织招标;属于其他正常情况的,经市招管办核准后可以按直接发包登记备案,也可以组织邀请招标。
二、关于资格审查
1、国有投资工程除按规定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特殊项目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必须经市招管办批准。资格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不得提高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等级。采用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项目,不得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分部工程估算价超过总承包工程项目估算价50%的除外);专业工程发包,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承包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
2、采用资格后审的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仅限于省住建厅《实施意见》规定的必要条件。对于工程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仅可增设“企业、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这一条件。
3、招标人设置“类似工程”时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实施意见》的规定,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等方面选择、确定部分指标,但不得设置数量要求,有效期一般是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年内。
4、国有投资工程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为保证筛选确有实力和信誉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淘汰不合格和资质不符的投标人,一般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投标人。
三、关于最高投标限价
1、国有资金项目的施工、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2、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建筑工程为0~8%,装饰、安装为0~10%,市政工程为0~12%,园林绿化工程为0~14%,其他工程 0~10%。以上浮动系数由市招管办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另行通知。
四、关于评标办法
1、调整原有评标办法,实施新的评标办法。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调整我市现行评标办法,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的价格评审应当按照省住建厅苏建规字[2013]4号文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不少于两种价格评审法,在开标时随机确定其中一种。
2、具体评标办法由市招管办制订,并由市府办转发后施行。
五、关于电子化招标
1、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推行电子化招投标,不仅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而且全程电子化的招投标可以极大地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统一思想,全力支持和促进电子化招投标工作。
2、市招投标中心要加快建设以“三大平台、五项功能”为核心的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三大平台、五项功能”即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管平台,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以及网上监管。与此同时,还要加快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诚信信息库的建设,建立招投标领域基本数据库。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招管办、招投标中心做好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妥善解决电子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要将投标企业的诚信信息及时反馈市招管办。
六、关于施工合同备案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市招管办备案。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15日内应将施工合同送市建设局备案,并将合同信息录入“工程项目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具体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备案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经备案的,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载明该项目必须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持证上岗人员。人员的基本信息要录入“工程项目监管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进行信息变更。
七、关于标后管理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下同)。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管办核查备案。市招管办应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及时在网上予以公布。
2、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责任。在招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就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无故脱岗的行为约定违约金等惩处措施的内容。要加强对现场施工、监理的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按日记载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配合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存在指定分包、不履行变更手续、虚假签证等违规行为的,由市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和施工变更的,其审批程序和结算方式,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宜发[2009]47号)执行。
4、市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交通、水利、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绿化项目、交通项目、水利项目、公用事业项目的标后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合同备案、造价管理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及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查处,并将信息及时反馈市招管办。
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招管办还要尽快完善企业库、人员库、工程项目库和信用管理基础数据,建成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核心的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信用成果应用于招投标和行政许可环节,积极探索将企业的信用分按一定权重纳入招投标环节的“三合一”评标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
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核),对重点项目加强跟踪审计监督,加强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结算及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招管办。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成本价评审细则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20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宜兴市政府投资类项目邀请招标工作流程的通知》(宜政办发[2008]148号)同时废止。
附:《宜兴市国有投资工程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审批表》(略)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