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5-00313 | 生成日期 | 2015-03-09 | 公开日期 | 2015-03-09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社会保障 | 体裁 | 公告 | |
关键词 | 职业资格,就业 | 分类词 | 劳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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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为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我市对《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新办法呈现以下五个亮点: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主要内容不变,适用范围从… |
为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我市对《宜兴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新办法呈现以下五个亮点: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主要内容不变,适用范围从就失业登记延伸到创业领域,明确是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二、简化《就业创业证》使用发放方法
实现《就业创业证》信息电子化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以外的对象不再发放纸质的《就业创业证》,优化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事流程,减少业务经办环节。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时,均不再需要提供纸质的《就业创业证》。
三、放宽失业登记条件要求
新《办法》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放宽了失业登记条件要求。新《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这一规定删除了原来对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失业登记“门槛”限制,实行居住地管理模式,有利于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有利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四、对灵活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参保有新规定
从事灵活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到居住镇(园区、街道)人社所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申请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程序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地户籍人员一致。
五、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领取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本地学籍的应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学校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非本地学籍的凭学生证向创业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