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01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2-28 16:39: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5-02-28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

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工作流程

一、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在每年度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征管办)。

(二)市征管办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房屋拟征收计划,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利益界定的六种情形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征管办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就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会商,形成书面材料并拟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三)市征管办将拟定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市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五)市征管办将经批准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供项准文件、规划用地红线、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国有土地性质证明等材料。(附件1-1.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书)

(二)市征管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条之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附件2.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市征管办确定征收范围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前期初步调查摸底。(附件3.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合同)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市征管办书面通知国土、建设、住房、规划、公安、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析产;户口迁入或者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附件4.宜兴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冻结)通知书)

(五)市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附件5.宜兴市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用表)

(六)根据调查结果,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征管办应该将调查摸底材料移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住房、建设、城管等部门进行认定,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附件6.宜兴市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移送函)

(七)市征管办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附件7.宜兴市房屋基本调查情况公示)

(八)市征管办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费用概算。(附件8.宜兴市征收概算评估委托合同)

(九)市征管办依据调查结果和概算清单等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组织论证。(附件9.关于上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

(十)市政府组织法制、发改、国土、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属地政府等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主要论证内容包括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形成《市政府关于     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

必要时应请纪检监察、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审计、信访、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一)市征管办根据《市政府关于     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论证会议纪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再报市政府。

(十二)在宜兴市政务网、宜兴建设信息网、宜兴日报和征收范围内向公众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附件10.关于公布《    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十三)市征管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市政府。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市征管办组织召开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建设单位、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1-1.关于公布《    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请示)

(十四)市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宜兴市政务网、宜兴建设信息网、宜兴日报和征收范围内公布。(附件11-2.关于公布《    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十五)市征管办会同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负责开展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市维稳办备案。(附件12.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

(十六)专户存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做到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七)市征管办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报市政府。(附件13-1.关于发布    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的请示)

市征管办在上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的同时,将以下材料一并上报:

1、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用地红线;

3、国有土地性质证明材料;

4、分别由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的书面材料;

5、保障性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提供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书面材料;

6、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冻结)通知书;

7、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意见;

8、房屋调查结果的公示;

9、《市政府关于     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论证会议纪要》;

10、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通告;

1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通告;

1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3、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证明;

14、有关听证材料;

15、其他需要的材料。

(十八)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附件13-23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

(十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已落实补偿安置相关材料依法办理房屋、土地注销登记手续。

三、房屋征收补偿

(一)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由市征管办根据《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由市征管办出具委托书,并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见附件14.评估机构选择)

(二)市征管办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附件15.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履行的,由市征管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征收补偿决定

(一)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管办向市政府提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附件16.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市政府收到市征管办提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请示后,指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和决定:

1、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

2、就拟作出补偿决定事项,告知被征收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时限。

3、根据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征收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涉及征收评估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4、组织作出补偿决定前调解会,听取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见。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补偿决定中予以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或拒绝调解的,作出补偿决定。

5起草征收补偿决定,报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6、制作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和被征收人。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申请书,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征收补偿结果

(一)市征管办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附件1-16:宜兴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文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