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5-02-28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8]265号)、《关于调整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锡民福[2014]19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全部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二、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工作管理,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