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在“中国宜兴”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宜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中国宜兴”政府网站和“宜兴教育”网站信息公开前,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 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规定不予公开范畴的信息: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完成教育局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科室负责人详细审查拟公开信息的全部内容,并签名确认;
(二)相关科室将拟公开信息送办公室审查;
(三)办公室将拟公开信息报主管领导签批;
(四)报局主管领导签批后由专人负责网上输录;
(五)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主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存在质疑的,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可以向我局办公室提出依申请公开,属于公开范畴的由相关职能科室提供公开材料,办公室审核予以答复;不属于公开范畴,由相关职能科室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办公室审核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