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5-00005 | 生成日期 | 2015-01-02 | 公开日期 | 2015-01-02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效力状况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建设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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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安置行为,根据《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2〕3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坚持规范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市房屋征… |
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安置行为,根据《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2〕3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坚持规范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1),由市政府办公室召集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房、物价、地税等部门组成市房屋征收安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管办)负责。
二、完善征收实施机构设置
市征管办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凡属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项目,均应按照程序向市政府申请征收,相关具体工作由市征管办负责。
明确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安置项目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所在村(社区)作用,组织人员力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按期完成征收安置任务。
各镇(园区、街道)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成立专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的宣传发动、前期调查、项目评估、资金落实、手续办理、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和资料整理等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三、实施计划管理
(一)、各镇(园区、街道)应逐步转变工作思路,更多地采用项目征收的办法,避免盲目腾地和储备土地,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进行汇总,并填写《宜兴市房屋征收安置年度计划汇总表》(附件2)报市征管办,提请市房屋征收安置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列入年度计划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下达。
(二)、在具体项目启动前,各镇(园区、街道)应将《宜兴市安置房用地计划申报表》(附件3)、《宜兴市房屋征收项目备案表》(附件4)、《宜兴市安置房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信)等材料集中报送市征管办,由市征管办初步核实并提交市房屋征收安置联席会议审核通过,作为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用地审批、土地审批等手续的依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征收安置项目不予审批,未经审核备案的征收项目不得启动,相应的安置房建设项目不享受市安置房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不予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
四、合理调整补偿安置方式
在充分尊重被征收人选择权的前提下,可通过适当增加奖励的方式,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缓解安置房建设压力;对于征收地块户数少、安置房建设规模偏小的项目,可以采取采购市场住房补充安置房源的方式;对于确需建造安置房的项目,也应该通过安置房代建回购的模式解决。
(一)鼓励货币补偿方式。
1、征收住宅房屋应采用市场评估方法,逐步取消过去“低价补偿、低价安置”的形式,提高补偿安置的市场化程度。
2、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按《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增加10%补贴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情况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含装饰装修及附属)计算给予5%-10%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园区、街道)根据征收项目具体情况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3、征收住宅房屋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
(二)建立采购市场住房补充安置房源机制。
1、各镇(园区、街道)可以集中采购普通商品房或其他社会闲置房源,用于安置在外过渡户和当期征收户,市财税、国土、住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税费缴纳和权证手续办理等工作。
2、各镇(园区、街道)应本着平等竞争、公开透明和成本最小化原则确定采购价格,原则上约请两家以上房地产开发商商谈,合理确定最优惠价格(或采取竞价竞买方式确定)。各镇在采购时应综合考虑房源位置、交通和生活便利程度、户型、价位等因素。
五、规范征收管理行为
市征管办应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措施,从信息公开、上岗制度、督查考核、廉政教育等方面加强管理。
(一)、推行信息公开。
坚持“以人为本”,实施“阳光征收”、“和谐征收”。 市征管办要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制度并严格落实,将房屋征收置于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 特别是要坚持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工作程序公开。
(二)、实行持证上岗。
市征管办应进一步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一批懂政策、业务精的从业人员。每年应定期对各镇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形势、职业素养和技巧的系统学习,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征管办应会同市房屋征收安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巡查力度,围绕政策执行、项目进度、建设质量、市政配套等重点环节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四)、重视廉政教育。
市征管办应会同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征收(拆迁)从业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政策执行,规范操作流程,做到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廉洁、和谐的征收工作局面。
附件:1、宜兴市房屋征收安置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2、宜兴市安置房用地计划申报表
3、宜兴市房屋征收安置年度计划汇总表
4、宜兴市房屋征收项目计划备案表
5、宜兴市安置房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
附件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doc
附件二宜兴市安置房用地计划申报表.doc
附件三:宜兴市房征收安置年度计划汇总表.xls
附件四;征收项目备案表.doc
附件五安置房建设计划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