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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宜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宜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各级责任落实,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二章 约谈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主持开展。原则上企业负责人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镇(园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下同)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的约谈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行政正职领导的约谈由市长负责。若情况特别严重,可由市委书记约谈党委正职领导。
第五条 约谈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市纪检监察、市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约谈小组,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市组织人事部门和新闻媒体派员参加。
第六条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半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或半年内发生两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半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超过控制指标进度的;
(五)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打击不力的;
(六)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七)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八)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九)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一)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十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因工作不实、不力,被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要求约谈的;
(十四)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情节较轻的,由市长对其签发安全生产警示函,若仍未及时改善的,则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打击不力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约谈。重点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八条 约谈时限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在要求的期限或考核结束后15日内进行;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报告批复后15日内进行;
(三)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打击不力的约谈,在非法行为的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
(五)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瞒报、迟报、谎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情况核实后10日内进行。
第九条 约谈程序
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一)主持人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
(二)主持人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及其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
(五)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约谈时,应做好约谈内容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
(七)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主持单位。
第十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约谈主持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或向组织人事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