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9期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兴市畜禽产业发展区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12-31 14:47: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宜兴市畜禽产业发展区划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对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225

宜兴市畜禽产业发展区划指导意见

畜禽产业是保障民生的基础产业,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有效保护太湖水资源,着力推动我市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区划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总目标,进一步优化区划布局,革新养殖方式,严肃规划控制,强化行政管理,着力减轻畜牧养殖污染对环境的承载压力和基本农田的破坏,努力实现畜禽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基本农田保护互利共赢。

二、发展原则

1、生态优先。紧扣民生需求,采取建管并举的方法,合理确定发展区划与建设要求,严格控制规模,严肃环保准入,使发展规模、速度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2、科技先导。应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革新养殖模式方法,积极发展生态养殖、循环养殖,有效减轻畜牧养殖对环境污染的贡献份额。

3、持续发展。坚持以丰富菜篮子为目标,积极调整优化养殖结构,整合集中养殖资源,推动集约规模经营,形成富具宜兴特色的畜禽产业集群,保障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区划定位

按照畜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农田保护互惠共进的原则,在保护畜禽养殖户合法权益、促进畜禽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将全市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大畜禽养殖区域。

(一)区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区划分类与建设要求。

1、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横山水库、油车水库、西氿周边1000米及湖滨公路以东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省定九条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埝径河、钟张运河、南溪河、北溪河四条主要入西氿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区域内;

市区以及城镇居民区。

禁养区建设要求: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逐步实现依法关停、转、迁。

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暂时无法实现依法关停、转、迁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减轻恶臭气体污染,并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包括种类和数量)。

2、限养区。

限养区范围。

省定九条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

埝径河、钟张运河、南溪河、北溪河四条主要入西氿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区域内;

丁蜀镇、宜城街道、新庄街道、芳桥街道、万石镇、周铁镇、和桥镇全区域;

高塍镇、徐舍镇、新街街道沿西氿1000~5000米范围区域内;

全市禁养区外的村庄500米、支流300米范围内。

  限养区建设要求。

依法取缔限养区内违章建设且无任何治污设施的各类养殖场;不得新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逐步依法关停、转、迁。

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恶臭气体污染,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包括种类和数量)。

3、适养区。

适养区范围。

市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适养区建设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饲养密度及安全防护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应符合规划定点要求,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应妥善处置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标准的在三年内完成达标治理,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实行关停转迁,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包括种类和数量)。

养殖场要实现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有效削减污染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四、发展方向

围绕推动畜牧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注重畜禽养殖技术模式的探索创新,推广生态养殖新理念,应用健康养殖新技术,促进养殖环境改善、养殖质量提升和生态环境保护。

1、推进规模养殖。加快养殖资源整合,引导散养户向适养区内的规模养殖户集聚,实行集约经营,并加强养殖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防疫,切实提高污染防治和疫病防控能力。

2、推广生态养殖。引导畜禽养殖单位应用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推广发酵床养殖、智能化控制、自动化调节等生态养殖新技术,注重畜禽养殖副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切实减少排污总量,确保畜禽养殖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3、构筑循环体系。鼓励规模养殖户采取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的方式,构筑循环农业产业体系,使畜禽养殖污染物得到有效利用。

4、提升质量品质。积极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指导养殖户紧扣市场需求,依托现代科技,革新养殖方式,努力提升畜禽养殖产品的质量品质。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规划、农林、环保、国土、建设、财政、工商、城管等部门共同对畜禽产业发展实施监管。各地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符合总体布局要求与本镇(街道)实际的畜禽产业发展规划和养殖污染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引导,增强环保意识。加强对畜禽产业发展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监管重要性的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各界的环保意识,引导各级政府和养殖单位注重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利用理念深入人心,在有效保障放心肉供应的前提下确保生态安全。

(三)强化政策驱动,革新养殖方式。严格按照区划布局合理发展畜禽养殖业,优化各级项目资源配置,重点投向适养区;扶持引导畜禽生产企业注重养殖方式革新,应用先进生态养殖技术发展生产,大力推进生态养殖,推动畜牧业与种植业、农村生态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四)严格审批标准,严控无序发展。市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农林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严格按照法规、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及我市畜禽养殖区划要求进行审批,严格标准,严控无序建设与发展。各镇、村要做到守土有责,严控限、适养区养殖规模,禁止在禁、限养区范围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

(五)严肃行政执法,保障生态安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和各地畜禽产业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严查未批先建、超范围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禁养区、限养区内养殖场(户)要加强监管并有序推进关停、转、迁;对拒不接受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养殖场(户)要严格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