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9期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房代建回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12-31 15:13: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12-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房代建回购工作的通知》已经201412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41224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置房代建回购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征收安置进度,缩短被征收群众在外过渡时间,努力实现加快城乡建设与维护被征收群众切身利益的有机统一,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安置房代建回购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置房建设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征管办)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安置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计划、代建回购协议、项目建设进度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国资办)负责对全市剩余安置房房源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安置房代建回购有关事项

对于确需建造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代建回购的操作程序,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及安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宜政办发[2011]49号文件)和以下规定操作。

(一)、关于安置房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

负责安置房建设的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或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实施安置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关于代建回购协议备案。

实施开发建设安置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后,双方应当签订代建回购协议,并在签订协议15日内报市征管办备案。代建回购协议格式文本由市征管办另行制定并公布。

(三)、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

在土地招拍挂前,建设单位、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招投标、审计等部门应做好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条件的设置和安置房回购价格的确定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回购价格应在核定建设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建设成本主要包括建安成本、土地出让金、各项规费、中介费用、水电气等配套工程费用。

2、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成本的测算,根据市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总平方案和建筑方案,及时完成建筑、结构、水电、市政绿化配套等全部施工图设计,并将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书,同步测算其他费用。

3、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工程预算书的审核,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费用核定建设成本,提出回购价格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四)、关于土地出让竞买。

土地出让竞买申请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竞买资格的申请人,由建设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现场地形图,明确开发建设周期、交付时间及有关建设要求。竞买申请人应根据提供的相关文件、现场条件,同时考虑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自行测算建设成本。

(五)、关于工程变更。

土地出让后,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因建设单位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政府投资工程有关变更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加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管理

安置房建设项目须取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后方可交付被安置户使用。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交付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建设局申请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同时提交代建回购协议履行情况报告,按照《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加强财税管理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规范财务核算,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项目登记,并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收。在回购安置房时,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回购协议一次性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安置被征收人时,应依据征收协议向被征收人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五、提升安置房房源管理水平

市国资办、市征管办和各镇(园区、街道)应加强全市安置房房源的管理水平,可以参照宜城城区安置房房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安置房房源数据库,建立健全安置房房源基础台账的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监管到位。

(一)、建立房源清单备案制度

安置房建设单位在申请安置房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将征收安置协议、安置房使用情况和剩余房源清单上报市征管办备案,并应对提供剩余房源清单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产权登记管理行为

安置房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后,市住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地税局根据市征管办提供的已安置房源清单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分别办理房产、土地转移登记和契税申报手续。

(三)、加强剩余安置房源管理

各镇(园区、街道)及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安置房源管理,按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及时做好征收安置协议归档、掌握安置房使用情况;剩余安置房源应优先保证本区域征收安置的需要,也可用于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除此之外需要使用剩余安置房房源的,应按照市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