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8期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等部门《关于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11-28 15:30:00   [        ]     
文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11-28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7

关于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着力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界定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建设凡占用耕地,涉及耕作层被破坏的,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政策

(一)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由市农林、国土部门审查项目与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情况。引导实施主体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有序发展设施农业。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占或少占耕地。因规模化粮食生产无法回避基本农田涉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要求在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前与所在镇(街道)协商土地复垦方案,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由实施主体按耕地开垦费标准向镇(街道)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三、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程序

(一)申请。设施农用地实施主体持设施建设方案、土地承包(流转)相应协议或证明材料、设施用地平面布局规划等申请材料向镇(街道)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审核。镇(街道)政府相应业务部门对实施主体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土地承包(流转)相应协议或证明材料、设施用地平面布局规划等进行初审,并由所在镇(街道)政府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意见后报送市级备案。

(三)备案。镇(街道)政府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农林部门,由农林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踏看并核查,符合要求的,由农林部门和国土部门签署同意备案意见,上报市政府并联合下发农业设施用地备案通知。实施主体单位在接到用地通知后,方可进行设施农用地建设。

设施农用地办理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表;

2、设施建设方案;

3、经营者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流转)协议或相应用地证明材料;

4、承包(流转)土地范围及设施农用地平面布置图;

5、经营者缴纳复垦保证金凭证;

6、设施农用地复垦还耕承诺书;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一)强化监管责任。所在镇(街道)政府和市国土、农林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镇(街道)政府履行属地责任,监督实施主体严格对照协议约定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市国土部门要会同农林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备案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土地利用,监管农业设施的性质、用途、规模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二)加强用途管制。设施农用地严格执行“农地农用”要求,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用于其他经营。

(三)查处违规行为。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于被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予以严肃查处。对于历史遗留、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意见要求予以妥善处理。

市政府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1、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表(略)

2、设施农用地复垦还耕承诺书(略)

3、设施农用地现场踏看表(略)

4、关于同意设施农用地建设的备案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