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规发[2014]1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06-30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5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
宜兴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小型水库生态环境,规范小型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小型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细则。
有关塘坝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体制要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是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以下简称集体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水库主管单位对水库的运行管理和安全负责。
第六条 小型水库应当确定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两座以上的小(2)型水库,可以确定共同管理单位。
水库管理单位及其人员的设立由主管单位负责,并以正式文件确定,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七条 集体小型水库由所在地镇政府安排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等经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小型水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水库岗位责任制度、巡视检查制度、维修养护制度、业务培训及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水库日常维护管理,明确职责,落实工程巡查、观测、养护及汛情测报,确保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保持库区环境整洁优美;
(三)加强水库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占、破坏、损坏工程和污染水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四)掌握雨情、水情、工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汛期值班及检查,严格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指令做好防汛调度,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水库资源,因地制宜对水库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第三章 工程管理及水资源保护
第九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小(1)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大坝及其两端各十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至五十米;
(二)库区水域、岛屿和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
(三)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边界设立固定标志。
第十条 小型水库的生态保护带范围为:
(一)水库管理范围;
(二)入库河道河口上溯五千米、两侧各一千米;
(三)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一千米。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巡视检查:
(一)小型水库日常检查在非汛期每周不少于一次,汛期每天不少于一次。每年汛前汛后组织年度检查,汛前着重检查工程完好情况,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和防汛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提出岁修、大修方案和计划。在发生洪水、台风暴雨、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情况时要组织特别检查,灾害发生前,着重检查防洪防台等准备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后,着重检查工程损坏情况。
(二)防汛非工程措施检查:
主要检查防汛组织、防汛责任制、防汛物资、汛期调度运行方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
(三)工程设施检查:
1、大坝坝体有无雨淋沟、滑坡、裂缝、塌陷、坝体窨潮、渗水、漏水、管涌、蚁穴和白蚁活动迹象,大坝有无乱垦乱种、乱搭乱建及取土、挖坑、埋坟等人为破坏情况。坝体有无杂树杂草,草皮、林木有无损坏。迎水坡护坡是否有松动、塌陷、脱落或架空现象,背水坡排水沟是否损坏。
2、放水涵洞放水井壁是否出现裂缝、井筒是否倾斜,启闭设备是否清洁完好,是否漏水,洞身是否塌陷。
3、溢洪道(闸)两侧翼墙是否损坏,底板是否出现裂缝或掏空,启闭设备是否完好,闸门是否完好,溢洪道是否有杂物堆放。
4、观测设施是否完整、工作正常。防汛道路、通讯设施是否畅通。工程标牌是否完好、醒目。
(四)管理范围检查:
管理区内是否有滥垦滥建、乱砍乱伐林木、乱开矿山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污水排放等污染水体行为发生。
(五)小型水库要逐步做到对大坝浸润线、坝体沉陷进行观测。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型水库的日常水文观测和汛情测报。做好用水量分析和水质检测,加强对管理区域涉水事务的检查,保证水质安全。
第十三条 水库工程的养护维修应本着“经常养护、随时维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经常性养护维修由管理单位负责。岁修、重大维修应提出方案计划,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垦、填库、圈圩;
(二)建设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或者进行房地产开发;
(三)在大坝上修建码头、埋设杆(管)线;
(四)在大坝上植树、垦种、修渠、放牧、堆放物料、晾晒粮草;
(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向水库水域排放污水和弃置废弃物;
(六)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游玩、垂钓;
(七)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八)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下同)、采矿、挖掘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九)在入库河道、出库口门、溢洪河道内设置行水障碍物;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排污口;
(二)设置废物回收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垃圾填埋场;
(三)设置高尔夫球场或者从事水上餐饮经营;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设施;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第四章 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水库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的防汛抢险工作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首长为政府责任人,镇、街道水利机构领导为主管部门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水库管理单位负责人的防汛三级负责制。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的调度方案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由所在镇、街道水利机构负责编制。汛期调度方案应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阻挠批准预案的执行。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汛调度指令,及时传递水情、雨情、工情和险情,坚守岗位,切实做好防汛工作。小型水库的防汛值班、巡逻、抢险队伍、防汛抢险物资由所在镇政府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和影响防汛抢险的行为。
第五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
小型水库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经无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监督管理,并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依法领取养殖证。
承包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承包期限每次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应当科学配置水库水资源的调度使用,在满足防汛抗旱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水库供水或者利用水库水体作为循环水的,除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外,应当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