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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09-30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宜兴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跟踪审计办法》及《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下达宜兴市财政“治太”资金,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对象主要为宜兴市列入国家《总体方案修编》和省《实施方案修编》及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太湖办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太湖办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有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两种方式。省级统筹资金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宜兴项目。切块地方资金(以下简称切块资金)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太湖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的支出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突出对重点治理区域、重大治理项目的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划分。
(一)市发改委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市相关部门对市年度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的审核;负责组织切块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编制安排方案,计划下达、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为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部门,参与市年度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的审核,切块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会同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与核定,配合市太湖办考核河网水(环境)功能区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负责统计与核定水环境质量数据的准确性,参与切块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参与项目环境绩效督查和评价;承担主管的项目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市太湖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及相关专项规划(方案)、年度治太任务组织制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市太湖办负责目标责任书督查、考核等工作;参与切块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牵头考核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联合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督查,提出年度专项审计建议;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对“因素法”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审核,按时上报省“因素法”考核情况。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切块资金项目年度安排建议,承担主管的项目申报、专业性审查、建设和管理工作;按行业分工参与切块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指导项目建设及管理;开展及配合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评价;做好行业内涉及“因素法”相关工作。
(六)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资金分配和使用、项目安排和实施、环境绩效等进行监察与审计。
(七)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行及维护,配合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检查、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省级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实现“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提高太湖水环境容量,实施太湖及省界断面等重点区域的引水、引清、引排建设工程。
(二)跨流域、跨区域,难以明确界定责任主体的项目。
第八条 切块资金使用范围。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除第七条明确的项目类别外,其余均属于切块资金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没有环境效益的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设施等与太湖水环境改善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概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投资规模与补助比例相结合的“双控标准”,基本建设类项目按水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建设内容的工程造价确定设计概算投资规模,工作任务类项目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投资。对污染负荷比重高、地方配套难度大、环境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污染治理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切块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包括分年度实施项目的累计补助)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建设内容重复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或其他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切块资金省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内容包括: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上年度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减排任务量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等4个因素,其权重分别为0.6、0.2、0.1、0.1(具体分配系数及测算详见《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计划情况是指当年度省人民政府与本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明确需实施的项目数量及投资额情况,实施情况是指上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具体数据由市太湖办会同市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上年度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情况是指上年度省、市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具体数据由市太湖办会同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三)上年度减排任务量完成情况是指上年度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影响太湖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减量指标任务量完成情况,具体数据由市太湖办会同市环保局负责。
(四)上年度资金投入情况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太湖流域市、县(市、区)每年新增财力的10%-20%用于太湖治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具体数据由市太湖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统筹项目申报。
申报省级统筹支持类别的项目,按省行业归口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相关要求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切块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市发改委根据切块资金额度,会同市财政局、太湖办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项目按专项资金支持情况分新申请项目和再次申请项目两类,新申请项目指未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再次申请项目指未足额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切块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由经市发改委备案的咨询机构编制。具体项目申报类别、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二)新申请项目审核内容。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当年可开工建设;预期运行效果(包括项目预期水质改善状况、运行负荷等内容)可达到设计目标;在批准文件中,要明确与水环境改善或饮用水安全保障直接相关的建设内容、投资和水质改善目标;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三)再次申请项目审核内容:项目当年尚有建设任务;项目上年度投资计划已执行完毕,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保持一致;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招标合同等手续和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太湖办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审核结果确定本年度实施的具体项目,拟定切块资金项目补助金额,形成项目安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无锡市发改委汇总转报省发改委备案。如项目安排方案经省相关部门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的,根据省相关部门要求再调整并重新报备。
第十六条 切块资金到达市财政后,市发改委、财政局及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作为督查、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太湖办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部门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本市上一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统计汇总,并将河网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改善、减排任务、项目、资金投入等完成情况报送省太湖办,作为当年度省切块宜兴资金分配测算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各项审批、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开工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对资金筹措及规范使用、正常运行负责,保障项目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由发改委分级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基本建设类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中开展招标,并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重新履行相应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对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未安排审计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审计。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建成运行1年及1年以上的项目,市发改委可选取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重点是项目实施情况、运行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等内容,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发改委。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高项目审核和决策水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市发改委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行业部门将验收结果报送市发改委。
第二十六条 对于省统筹地方实施及切块资金的项目,市发改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按要求每季度将相关项目信息及进展情况录入省太湖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按规定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切块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稽察。加强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水质达标、项目可持续性等。同时市审计局、太湖办配合省相关部门开展审计。
第六章 项目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相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责任主体限期纠正;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二)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三)项目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严重失误的。
(四)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要求提供或拒绝提供资料,不配合督查、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