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4]88号 |
制发机关 | 中国宜兴 |
成文日期 | 2014-07-31 |
文件类别 |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兴市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2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四个无锡”为目标,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契机,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们工作生活环境舒适性为重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我市建设成全国绿色建筑示范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大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实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以新建重点项目推广绿色建筑为主,带动一般项目由建筑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转变;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全市范围推广,凸显规模应用效应;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带动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以新建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因地制宜,经济适用。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地方建筑特色、气候特点,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选择适宜、经济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促进绿色建筑的快速发展。
(四)技术引领,产业支撑。加强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重点技术研究的扶持力度,引导产、学、研联合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集成应用与转化,坚持先进技术示范与成熟技术推广并重,培育一批从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支撑单位。实现先进技术促进产业转型发展,成熟产业支撑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主要目标
(一)建筑节能。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50%及以上节能设计标准,其中新建甲类公共建筑及太湖新城内所有项目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自2014年起,锡东新城、惠敔氿山新城、江阴山湾新城、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宜兴东新城内新建所有项目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合格率、施工合格率两项指标均达100%。自2015年起,全市所有新建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创建,全市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少于250万平方米。
(三)绿色建筑和示范区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绿色建筑总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完成 1个国家级生态城区和5 个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的创建。自 2013 年起,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示范区和新城区中的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 2014 年起,全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15年,全市每个涉农市(县)、区都有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5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
(五)保障体系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较完善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及服务体系,初步形成适应我市特点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和工作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在绿色建筑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依据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本地区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以城市轨道交通和综合体规划建设为契机,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其指标。
(二)大力推进重点项目和绿色建筑示范区的建设
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自2013年起,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国家和省级示范区内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太湖新城、惠山新城、锡东新城、敔山湾新城、临港经济开发区、东氿新城内的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超过 5000 平方米的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标准。积极引导全市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加快转变工程建设模式,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
加快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加快推进太湖新城国家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区建设,确保至 2014年底开工建设的绿色建筑规模不少于 200 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达 30%以上。大力推动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新区太科园、江阴敔山湾新城、宜兴经济开发区科创新城、宜兴东氿新城等5个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和提档升级,在示范区内实施一批高标准绿色建筑项目,并完成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新建建筑由建筑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方向转变。2013 年完成无锡中瑞低碳生态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的验收工作。
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村庄环境整治,逐步将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向农村地区绿色建筑发展延伸。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开展农房适宜的绿色集成技术研发和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生物质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雨水回收利用、省柴节煤灶等农房实用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探索建设绿色小城镇和绿色农房。
(三)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完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创建。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建设,全面完成示范项目的建筑能效测评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扩大示范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建设,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和质量。认真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后评估工作,研究解决应用中发现的问题,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的技术路线,提高一体化应用水平,实现规模化应用。全市新建十二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按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十二层以上住宅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甲类公共建筑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至少一种以上(含)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推进分布式能源建设,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条件具备的国家和省级示范区、新城区、工业园区以及大型商业、旅游设施内结合天然气及太阳能、风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重点是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
(四)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在公共建筑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必须综合开展建筑物的门窗、遮阳、外墙外保温、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系统的节能改造,并符合建筑节能改造标准要求,具备条件的,应力争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电子机房、数据中心等用能大户的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规模化数据中心,降低数据中心和大型计算机房的能耗。
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充分利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环境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时机,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同步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鼓励业主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扶持能源服务公司建设,培育节能服务市场。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
加强绿色建材技术产品推广。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无锡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外墙外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和推广应用自保温墙体材料、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便于工业化施工的新型板体墙材和室内建筑部品、可循环使用的新型建筑模版、高效节能新型门窗、多功能外遮阳体系、高效率建筑一体太阳能光热光伏系统、一体化屋面、高效节能的通讯设备、光诱导系统、高效照明灯具等绿色建材产品和技术,引导相关产业发展。引导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以上高强钢筋。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严格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研究制定《无锡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外墙保温系统、楼屋面保温隔热材料、节能门窗、建筑外遮阳、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等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使用行为,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相关各方主体责任,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应用;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化外窗系统,积极开展门窗产品性能标识认证,民用建筑外窗推广应用节能附框;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确淘汰和严禁使用的材料和产品,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根据《江苏省绿色施工技术目录》和《江苏省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与验收指南》,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并通过施工工艺的转变和施工建材的革新,实现工地施工过程由粗放式向绿色施工转变。加大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管力度,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绿色施工从文明起抓,实现文明工地创建全覆盖。到2014年,全市绿色施工技术应用覆盖率达到50%以上,大中型工程 10%以上达到绿色施工标准,省级示范区内50%以上的工程达到绿色施工标准。
(六)加强建筑节能运营管理
强化建筑能耗监测。新建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统一设计安装水、电、气分类分项计量系统,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开展能效测评,并实现能耗数据与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远程实时传输功能。进一步加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新建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设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新建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验收应纳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与建筑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的节能专项验收同步进行,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推广应用大型公共建筑楼宇能效管理系统,实现楼宇能效系统与分类分项计量系统一体化建设,并实现与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远程实时传输功能。公共建筑业主和使用权人要加强监测系统分项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数据动态监测和节能运行管理,实现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统计系统与市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互通共享。
强化建筑节能审计和能耗限额管理。开展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加强公共建筑运行能耗数据分析,指导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为使用单位提供节能优化建议与服务,推动高能耗项目开展节能改造。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监测数据,开展制定办公、商场、宾馆、学校、医院、饭店等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工作,加强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研究试行惩罚性电价机制。构建可再生能源应用监测平台,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系统监测。
(七)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强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产业的科技支撑。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建筑工业化与住宅产业化等为重点领域,做好科技项目推荐立项工作。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研究,加强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引导各类工程项目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转化。推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发展,扶持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的专业化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推动相关产业发展。
提高建筑工业化应用推广水平。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探索推进建筑工业化的技术途径和政策体系,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研究 BIM 等技术在设计、制作、安装等方面的应用,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建筑工业化过程中的应用水平。到 2015 年底前,扶持一家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建筑工业化企业,并启动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十二五”期间,全市预制装配式建筑开工面积力争达到 10 万平方米以上。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自 2014年起,新建住宅一次性装修到位或者菜单式装修比例不低于50%,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整体规划中予以制定,并必须通过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审批通过。
加强建筑节水运行管理。进一步重视节水工作管理,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开展节水评估,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积极开展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单位(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的创建。充分利用非传统水源,绿色建筑及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应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充分利用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集中处理能力,鼓励和支持区域性中水回收系统的应用。
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和沥青固废再生利用产品。鼓励房屋开发企业在新建地块上的建(构)筑物、道路建设中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和沥青固废再生利用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利用产品市场占有率。积极推广应用可循环使用的新型建筑模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考核管理
成立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包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市(县)、区政府参照成立相应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考评办法。
科学核定各地区及相关部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规范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目标的考核管理。将各地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建筑节能完成情况、建筑节能改造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能效测评项目数量等纳入年度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系统中,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及各级发改、经信、建设、规划、住保房管、机关事务管理、国土、城管、环保、财政、商务、旅游、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按照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分解的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共同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的良好局面。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做好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确保新建工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到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住保房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所有新建商品住宅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信息,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载明建筑能耗、绿色建筑等级、节能措施等信息,督促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造;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旅游星级酒店类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商店、百货类建筑节能管理和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及校管中心、医管中心、体管中心等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做好既有学校建筑、医院建筑、体育场馆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扶持力度
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沥青固废再生利用、建筑工业化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重点向绿色建筑示范市(县)、区和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项目倾斜。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建筑。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和引导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对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工程,按《无锡市市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一定的资金奖励;对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不纳入容积率;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容积率奖励政策;对主动申请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数量的建筑面积奖励(奖励面积总和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建筑面积之和的3%);对于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可优先享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
制定绿色建筑和节能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建设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企业和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绿色建筑材料。
(三)强化专项管理,实现全程监管
研发“无锡市绿色建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绿色建筑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制度。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强化建设全过程监管,做到立项审批、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等环节无缝衔接,确保竣工项目符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达不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投入使用并应强制进行整改。对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按规定明示建筑节能各项性能指标和绿色建筑星级等级。
进一步强化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动监管,保障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到位。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及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严格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准,并在批复中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将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不符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规划部门提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地块规划及建筑设计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以及绿色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方案审查意见;国土部门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时应当将建设用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有关指标载入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建设部门做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