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7-31 09:55:00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4]87号
制发机关 中国宜兴
成文日期 2014-07-31
文件类别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627

宜兴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宜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资金保障专项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主要包括上缴财政的排污费和财政安排的专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申请补助项目的审查;批复下达资金补助项目的支出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的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提出初步资金补助方案。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察,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原则:

(一)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及市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每年确定1-2类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二)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资金使用支持项目体现实用性、示范性、激励性和推动性。

(四)资金安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用于地区性、流域性的污染防治项目,酸雨污染防治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主要入湖河道的环境综合治理等。

(二)环境治理建设项目。主要是指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污染治理项目,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环保专项行动的治理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化工、轻工、冶金、纺织、医药、电力、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四)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主要指生态红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建设等项目。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信息系统、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平台等环境监管能力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镇、园区、街道环保能力建设工程。

(六)环保科研项目。主要指生态文明研究促进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规范研究,环境监测、监察方法与技术研究等项目。

(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是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面源污染治理、垃圾处理和对环境质量改善有益的其他工程。

(八)生态(绿色)创建项目。主要指环保宣传、环保规划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环境友好型企业、国际生态学校、两型社会、绿色单位等创建项目。

(九)其他环境保护工程。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一)项目单位人员和办公经费补助、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二)立面出新、绿化、道路硬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三)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扩建生产能力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完成并投入运行,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已享受过资金补助的同一单位同类工程,三年之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符合本条办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由相关企事业单位填写《宜兴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以各镇、园区、街道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环保局上报年度污染治理计划。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镇、园区、街道上报的年度污染治理计划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八条  纳入污染治理项目库的项目完工后,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出具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资金补助的理由、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完成情况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基本材料:

1)《宜兴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复印件。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项目支出有效票据和相关合同复印件。

5)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6)项目绩效报告。

2、特殊申报材料:

1)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须附经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及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创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委托方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研究开发项目,须提供环保科技项目设计书。

3、申报单位认为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监测报告、验收报告、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文件、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等。

第十条 入库项目当年未被安排资金补助,相关信息材料无发生变化的,不需重复报送,可继续保留在污染治理项目库。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报《宜兴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报备申请表》,补充项目最新进展情况说明和已改变的信息材料。

第四章   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项目的评审由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分批实施,原则上一年两次。通过评审的,经市政府审批后作为最终确定的补助项目。项目评审程序为:

1、市环保局相关科室(局)根据职能分工,对项目库中相关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审核。

2、环保局党组召开会议对审核情况讨论把关后,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方案。

3、市环保局与市财政局对初步方案进行会审,确定资金补助项目。

4、资金补助项目经公示且无异议,上报市政府审批。

5、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环保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补助参照省级项目同类资金补助标准。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总投资的5%和环境绩效核定;其他工程项目资金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总投资核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总投资的40%

生态(绿色)创建项目的奖励依据宜兴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规定实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联合下发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四条 各镇、园区、街道对取得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环保局对取得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和财政局在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任何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71日起实施,《宜兴市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0]94号)同时废止。